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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刑所藏——三都赋

韵脚:下平十一唐

平仄:仄 平 仄 平

拼音: cáng|zàng suǒ diǎn xíng

典刑所藏释义

【藏】1. 隐避起来:埋~。包~。~奸。~匿。隐~。蕴~。~污纳垢。  2. 收存起来:收~。~品。~书。储~。 | 1. 储放东西的地方:~府。宝~。  2. 道教、佛教经典的总称:道~。大~经。三~(佛教经典“经”、“律”、“论”三部分)。  3. 中国少数民族,主要分布于西藏自治区和青海、四川等省:~族。  4. 中国西藏自治区的简称。  5. 古同“臟”。

【藏】〔古文〕匨《唐韻》昨郞切《正韻》徂郞切,音鑶。《說文》匿也。《易·乾·文言》潛龍勿用,陽氣潛藏。又蓄也。《易·繫辭》君子藏器于身,待時而動。又兹郞切,音臧。草名。《司馬相如·子虛賦》其埤濕,則生藏莨、蒹葭。《註》藏莨,草中牛馬芻。又才浪切,音臓。《禮·月令》謹蓋藏。《晉語》文公之出也,豎頭須,守藏者也,不從。又與臓通。《周禮·天官·疾醫》參之以九藏之動。《註》正藏五,又有胃、膀胱、大腸、小腸。《疏》正藏五者,謂心、肝、脾、肺、腎,氣之所藏。《白虎通》人有五藏六府,何法,法五行六合也。 《說文》《漢書》通用

【所】1. 处,地方:住~。哨~。场~。处~。  2.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~。派出~。  3. 量词,指房屋:一~四合院。  4. 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~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~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~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~有。各尽~能。~向无敌。有~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  5. 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~敬。  6. 姓。

【所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疏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爽阻切,數上聲。《說文》伐木聲也。从斤,戶聲。又處所。《詩·鄭風》獻于公所。又《商頌》及爾斯所。又《漢制》車駕所在曰行在所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以四海爲家,故所在曰行在所。又《關西方言》致力于一事爲所。所謂絕利一源也。《書·無逸》君子所其無逸。又《召誥》王敬作所。又語辭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,觀其所由。又誓辭。《論語》予所否者。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所不與舅氏同心者。又指物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其高可隱也。《註》謂高四尺所。《前漢·疏廣傳》問金餘尙有幾所。《註》幾所,猶幾許也。《

【典刑】◎典刑diǎnxíng(1)[normalpunishment]∶常刑(2)[controlpunishment;wieldpenalty]∶掌管刑罚释之典型,国宪以平。——《汉书·叙传下》(3)[bepunishedwithdeath]∶受死刑屈招药死了公公,今日赴法场典刑。——元·关汉卿《窦娥冤》

【典刑】1.常刑。《书·舜典》:“象以典刑。”孔传:“象,法也。法用常刑,用不越法。”三国魏曹操《选军中典狱令》:“其选明达法理者,使持典刑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理宗绍定元年》:“自古败军之将,必正典刑,不尔,无以谢天下。”2.见“典型”。3.掌管刑法。《汉书·叙传下》:“释之典刑,国宪以平。”宋陈亮《廷对策》:“数年以来,典刑之官遂以杀为能,虽可生者亦傅以死。”4.正法。元关汉卿《窦娥寃》第三折:“我怕连累婆婆,屈招了药死公公,今日赴法场典刑。”《元朝秘史》卷九:“若有违号令者,我认得的,便拿将来;不认得的,就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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