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上二十八獮
平仄:平 仄 仄 仄
拼音: suǒ biàn fāng zhì
【所】1. 处,地方:住~。哨~。场~。处~。 2.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~。派出~。 3. 量词,指房屋:一~四合院。 4. 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~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~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~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~有。各尽~能。~向无敌。有~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 5. 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~敬。 6. 姓。
【所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疏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爽阻切,數上聲。《說文》伐木聲也。从斤,戶聲。又處所。《詩·鄭風》獻于公所。又《商頌》及爾斯所。又《漢制》車駕所在曰行在所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以四海爲家,故所在曰行在所。又《關西方言》致力于一事爲所。所謂絕利一源也。《書·無逸》君子所其無逸。又《召誥》王敬作所。又語辭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,觀其所由。又誓辭。《論語》予所否者。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所不與舅氏同心者。又指物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其高可隱也。《註》謂高四尺所。《前漢·疏廣傳》問金餘尙有幾所。《註》幾所,猶幾許也。《
【辨】1. 分别,分析,明察:~别。~认。~析。~正。~识。明~是非。 2. 古代土地面积单位,九夫为一辨,七辨为一并。
【辨】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皮莧切《正韻》備莧切,音辯。《說文》判也。《廣韻》別也。《易·乾卦》問以辨之。《禮·學記》離經辨志。《註》辨,謂考問得其定也。《周禮·天官》弊羣吏之治,六曰廉辨。《註》辨,謂辨然于事分明,無有疑惑也。又《韻會》牀足笫閒也。《易·剝卦》剝牀以辨。《疏》牀足之上,牀身之下,分辨處也。《程傳》牀之幹也。又變也。《楚辭·九辨註》辨者,變也。謂道德以變說君也。又井地之數也。《禮·王制·註》京陵之地,九夫爲辨,九辨而當一井。又姓。又《集韻》見切,音徧。與徧通。帀也。《史記·禮書》萬民和喜,瑞應辨至。《
【方志】志fāngzhì[localchronicles;localrecords]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。有全国性的总志和地方性的州郡府县制两类。总志如《山海经》、《大清一统志》。以省为单位的方志称“通志”,如《山西通志》,元以后著名的乡镇、寺观、山川也多有志,如《南浔志》、《灵隐寺志》。方志分门别类,取材宏富,是研究历史及历史地理的重要资料
【方志】方志”。1.亦作“方誌”。记录四方风俗、物产、舆地以及故事传说等的簿册。《周礼·地官·诵训》:“掌道方志,以詔观事。”郑玄注:“説四方所识久远之事以告王。”《后汉书·西域传论》:“至於佛道神化,兴自身毒,而二汉方志莫有称焉。”《文选·左思<吴都赋>》:“方志所辨,中州所羡。”张铣注:“方志谓四方物土所记録者。”北魏郦道元《水经注·汝水》:“余以永平中,蒙除鲁阳太守,会上臺下列山川图,以方誌参差,遂令寻其源流。”2.详细记载一地的地理、沿革、风俗、教育、物产、人物、名胜、古迹以及诗文、著作等的史志。方志分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