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贿以商通——三都赋

平仄:仄 仄 平 平

拼音: huì yǐ shāng tōng

贿以商通释义

【贿】1. 财物:“以尔车来,以我~迁”。  2. 赠送财物:厚~之。  3. 以财物买通公职人员:行~。受~。~赂。~通。 典网

【贿】《唐韻》呼罪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虎猥切,音悔。《說文》財也。《爾雅·釋言》賄,財也。《疏》財帛總名。《詩·衞風》以我賄遷。《周禮·天官·大宰》商賈阜通貨賄。《註》布帛曰賄。又《儀禮·聘禮》賄用束紡。《註》賄,與人財之言也。《左傳·文十二年》厚賄之。《註》賄,贈送也。《集韻》或作。又《集韻》呼內切,音痗。義同。zdic.net漢典

【以】1. 用,拿,把,将:~一当十。~苦为乐。~身作则。~邻为壑。~讹传讹。~往鉴来。  2. 依然,顺,按照:~时启闭。物~类聚。  3. 因为:~人废言。勿~善小而不为。不~物喜,不~己悲。  4. 在,于(指时日):“子厚~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,年四十七”。  5. 目的在于:~待时机。~儆效尤。  6. 文言连词,与“而”用法相同:梦寐~求。  7. 用在方位词前,表明时间、方位、方向或数量的界限:~前。~内。  8. 用在动词后,类似词的后缀:可~。得~。  9. 古同“已”,已经。  10. 太

【以】〔古文〕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養里切,怡上聲。爲也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。又因也。《詩·邶風》何其久也,必有以也。《左傳·昭十三年》我之不共,魯故之以。《註》以魯故也。《列子·周穆王篇》宋人執而問其以。又用也。《論語》不使大臣怨乎不以。又《左傳·僖二十六年》凡師能左右之曰以。《易·師卦》能以衆正。又《詩·周頌》侯彊侯以。《註》彊民有餘力來助者,以閒民轉移執事者。又同已。《孟子》無以,則王乎。又古以與聲相通。《禮·燕禮》君曰:以我安。《註》猶與也。《魏書·李順傳》此年行師,當克以不。《韓愈·剝啄行》凡今之人,急名以官

【商通】商量并取得一致意见。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三:“不消説了,是他母子两个商通合计的了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四三回:“继之商通了隔壁,在十九那天,借他的房子用,在客堂外面天井里,拆了一堵墙,通了过去。”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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