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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许凡人得至——采莲(延遍·寿乡词)

韵脚:去六至

平仄:平 仄 平 平 平 仄

拼音: bù|fǒu xǔ|hǔ fán rén dé|děi|de zhì

不许凡人得至释义

【不】1. 副词。  2. 用在动词、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,构成形容词:~去。~多。~法。~料。~材(才能平庸,常用作自谦)。~刊(无须修改,不可磨灭)。~学无术。~速之客。  3. 单用,做否定性的回答:~,我不知道。  4. 用在句末表疑问:他现在身体好~? | ◎ 古同“否”,不如此,不然。

【不】〔古文〕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逋沒切,補入聲。不然也,不可也,未也。《禮·曾子問》葬引至于堩,日有食之,則有變乎,且不乎。又《周禮·夏官》服不氏,掌養猛獸而敎擾之。《註》服不服之獸者。又《廣韻》《韻會》分物切。與弗同。今吳音皆然。又《韻會》俯九切,音缶。與可否之否通。《說文》鳥飛上翔,不下來也。从一,一猶天也。象形。又《玉篇》甫負切《廣韻》甫救切,缶去聲。義同。又《廣韻》甫鳩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方鳩切,音浮。夫不,也。亦作鳺鴀。《爾雅·釋鳥》其鳺鴀。《郉疏》陸璣云:今小鳩也。一名鳩,幽州人或謂鷱鴡,梁宋閒

【许】1. 应允,认可:~可。允~。特~。  2. 承认其优点:赞~。嘉~。  3. 预先答应给与:~诺。  4. 女方接受男方求亲:~配。~嫁。以身相~。  5. 或者,可能:也~。或~。  6. 处,地方:何~人。  7. 表示约略估计的词:几~。少~。  8. 这样:如~。  9. 中国周代诸侯国名,在今河南省许昌市东。  10. 姓。 | 1. 〔~~〕众人共同用力的声音。  2. (許)

【凡人】◎凡人fánrén(1)[ordinaryperson]∶平常的人;平庸的人(2)[mortal]∶俗人凡人的麻烦永无终止

【凡人】1.平常人;一般人。《书·君陈》:“凡人未见圣,若不克见;既见圣,亦不克由圣。”《后汉书·梁鸿传》:“每归,妻为具食,不敢於鸿前仰视,举案齐眉。伯通察而异之,曰:‘彼佣能使其妻敬之如此,非凡人也。’”唐韩愈《伯夷颂》:“今世之所谓士者,一凡人誉之,则自以为有餘:一凡人沮之,则自以为不足。彼独非圣人,而自是如此。”金王若虚《五经辨惑》:“操纵无常,闔开不测,此孔子所以异于凡人者,而不知圣人正不如是也。”丁玲《过年》:“只觉得舅舅仍然很尊严,很大,高不可及,只呼吸都象表示出与凡人不一样的权威。”2.指人世间的

【得】1. 获取,接受:~到。~失。~益。~空(kòng)。~便。~力。~济。心~。  2. 适合:~劲。~当(dàng )。~法。~体。  3. 满意:~意。扬扬自~。  4. 完成,实现:饭~了。~逞。~志(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)。  5. 可以,许可:不~随地吐痰。  6. 口语词(a.表禁止,如“~了,别说了”;b.表同意,如“~,就这么办”)。 | 1. 必须,须要:可~注意。  2. 极舒服,极适意: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,就~了。 | 1.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:要不~。拿~起来。  2.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

【得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多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的則切,音德。《說文》行有所得也。《玉篇》獲也。《韻會》凡有求而獲皆曰得。又賦受亦曰得。《易·乾卦》知得而不知喪。《禮·曲禮》臨財毋苟得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凡獲器用曰得,得用焉曰獲。《孟子》求則得之。又貪也。《論語》戒之在得。又《韻會》與人契合曰相得。《王褒·聖主得賢臣頌》聚精會神,相得益章。又得得,唐人方言,猶特地也。《全唐詩話》貫休入蜀,以詩投王建曰:一瓶一鉢垂垂老,千水千山得得來。又叶都木切,音篤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罪莫大於可欲,禍莫大於不知足,咎莫大於欲得

【至】1. 到:~此。自始~终。从古~今。~于。以~。甚~。  2. 极、最:~少。~亲。~交(最相好的朋友)。~诚。~高无上。~理名言。 典

【至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脂利切《正韻》支義切,音摯。《說文》飛鳥从高下至地也。从一,一猶地也。象形。不上去而至下來也。《玉篇》來也。《詩·小雅》如川之方至,以莫不增。《禮·樂記》物至知知,然後好惡形焉。《註》至,來也。又《玉篇》達也,由此達彼也。《書·無逸》自朝至于日中昃。《詩·小雅》我征徂西,至于艽野。又極也。《易·坤卦》至哉坤元。《註》至謂至極也。又《繫辭》易其至矣乎。《莊子·逍遙遊》故曰:至人無己。《註》至極之人。又善也。《禮·坊記》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。《周禮·冬官考工記》弓人覆之而角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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