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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笔终诬服——排遍第五

平仄:平 仄 平 平 平

拼音: dān bǐ zhōng wū fú

丹笔终诬服释义

【丹笔】1.朱笔。《初学记》卷二十引三国吴谢承《后汉书》:“盛吉为廷尉,每至冬节,罪囚当断,妻夜执烛,吉持丹笔,夫妻相对,垂泣决罪。”唐刘知几《史通·点繁》:“昔陶隐居《本草》,药有冷热味者,朱墨点其名;阮孝绪《七録》,书有文德殿者,丹笔写其字。”宋陈师道《寄晁以道》诗:“须子五千卷,丹笔校黄本。”2.犹史笔。《隋书·儒林传·刘炫》:“数忝徒劳之职,久执城旦之书,名不挂於白简,事不染於丹笔。”

【终】1. 末了(liǎo ),完了(liǎo),与“始”相对:年~。~场(末了一场)。~极。~审(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最后判决)。~端。靡不有初,鲜克有~(人们做事无不有开头,而很少能坚持到底)。  2. 从开始到末了:~年。~生。饱食~日。  3. 人死:临~。送~。  4. 到底,总归:~归。~究。~于。~将成功。  5. 姓。

【终】〔古文〕夊《廣韻》職戎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之戎切,音螽。《說文》絿絲也。又《玉篇》極也,窮也。《集韻》一曰盡也。《易·繫辭》《易》之爲書也,原始要終。《書·仲虺之誥》愼厥終,惟其始。《詩·大雅》高朗令終。又《禮·檀弓》君子曰終,小人曰死。又《左傳·文元年》先王之正,時也。履端于始,舉正于中,歸餘于終。《疏》歸其餘,分置于終末。言於終末乃置閏也。又《左傳·襄九年》十二年矣,是謂一終,一星終也。又《爾雅·釋天》月在壬曰終。又《前漢·法志》地方一里爲井,井十爲通,通十爲成,成方十里,成十爲終。又姓。《左傳·定四年

【诬服】谓无辜而服罪。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:“赵高治斯,榜掠千餘,不胜痛,自诬服。”宋叶绍翁《四朝闻见录·天子狱》:“笞亮无全肤,诬服为不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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