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平 平 平 仄
拼音: 1 lù guī nóng
【押】1. 在文书、契约上签名或画记号:画~。签~。 2. 把财物交给人作保证:~租。~金。~当(dàng)。典~。 3. 拘留:看(kān )~。拘~。~禁。 4. 跟随看管:~送。~运。 5. 同“压”,用于“押宝”、“押队”、“押韵”。 6. 姓。
【押】《唐韻》烏甲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乙甲切,音壓。署也。今人言文字押署是也。《文字指歸》押字才能也。《唐書·百官志》中書省舍人,以六員分押尚書六曹,佐宰相判案同署乃奏。《通典》中書舍人謂之六押。又歐陽脩曰:俗以草書名爲押字。又《集韻》按也。一曰管拘也。《唐書·百官志》朝會,監察御史二人押班。又押衙,官名。唐武臣衙官。又詩賦用韻曰押。言押者,壓也。又與壓通。《韓愈詩》故將臺榭押城闉。又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古狎切,音甲。輔也。《增韻》檢束也。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轄甲切,音狎。義同。《前漢·揚雄傳》蠢迪檢押
【录】1. 记载,抄写:记~。载~。抄~。~供。 2. 记载言行或事物的书册:语~。目~。回忆~。 3. 采取,任用:~取。收~。~用。甄~(经审查鉴别而任用)。
【录】《唐韻》力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龍玉切,音六。《說文》金色也。又《玉篇》貝文也。又《說文》借鈔寫字也。《正字通》謄寫曰錄。又《集韻》一曰采也。《公羊傳·成九年》錄伯姬也。《註》取也。又《集韻》記也。《公羊傳·隱十年》春秋錄內而略外。《禮·檀弓》愛之,斯錄之矣。又《增韻》齒也,總也。《前漢·于定國傳》萬方之事,大錄于君。《註》大錄,總錄也。又錄事,官名。《職官要錄》總錄衆事。又內錄,錄尚書事也。《晉書·桓溫傳》固讓內錄。又籍也。《周禮·天官·職幣》皆辨其物,而奠其錄。《註》定其錄籍。又《正字通》書篇名。梁阮孝
【归农】务农。汉晁错《论贵粟疏》:“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。”唐韩愈《论淮西事宜状》:“贼平之后,易使归农。”《七国春秋平话》卷上:“﹝帝﹞令公子田文告归农。”2.明制,凡生员岁考列末等者,除去学籍,黜为民,叫“归农”。清顾澹湖《消夏闲记·明季岁考等第》:“明季岁考綦严。一等若干名,则以六等配之,如一等之数;二等配五等;三等配四等。四等者用朴作教;五等罚为吏,剪去巾飘带;六等挑红粪桶出署,褫去衣衿,谓之归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