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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妃定许捐双佩——鹧鸪天

韵脚:去十八隊

平仄:平 平 仄 仄 平 平 仄

拼音: jiāng fēi dìng xǔ|hǔ juān shuāng 4

江妃定许捐双佩释义

【江妃】“江婓”。传说中的神女。汉刘向《列仙传·江妃二女》:“江妃二女者,不知何所人也,出游於江汉之湄,逢郑交甫,见而悦之,不知其神人也。”晋左思《蜀都赋》:“试水客,艤轻舟;娉江婓,与神游。”宋杨万里《江水》诗:“江妃将底药,软此千里玉?”清厉鹗《折桂令·浩然巾》曲:“分明是江妃后尘,又猜疑孟浩前身。”汉

【定】1. 不动的,不变的:~额。~价。~律。~论。~期。~型。~义。~都(dū)。~稿。~数(shù)(a.规定数额;b.指天命;c.规定的数额)。断~。规~。鉴~。  2. 使不变动:~案。~罪。决~。确~。  3. 平安,平靖(多指局势):大局已~。  4. 镇静,安稳(多指情绪):心神不~。  5. 确凿,必然的:必~。镇~。  6. 预先约妥:~计。~情。~货。~做。  7. 姓。

【定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徒徑切,庭去聲。《說文》安也。《增韻》靜也,正也,凝也,決也。《易·說卦》天地定位。《書·堯典》以閏月定四時成歲。《禹貢》震澤底定。又《禮·王制》論進士之賢者,以告於王,而定其論。《註》謂各署其所長也。又止也。《書·洛誥》公定,予往已。《註》成王欲周公止洛,自歸往宗周也。又《儀禮·鄕飮酒禮》羹定。《註》定猶熟也。《疏》熟卽止,故以定言之。又《諡法》純行不差,安民法古,曰定。又州名。漢中山郡,唐改定州,以安定天下爲名。又丘名。《爾雅·釋丘》左澤曰定。又《廣韻》《集韻》

【许】1. 应允,认可:~可。允~。特~。  2. 承认其优点:赞~。嘉~。  3. 预先答应给与:~诺。  4. 女方接受男方求亲:~配。~嫁。以身相~。  5. 或者,可能:也~。或~。  6. 处,地方:何~人。  7. 表示约略估计的词:几~。少~。  8. 这样:如~。  9. 中国周代诸侯国名,在今河南省许昌市东。  10. 姓。 | 1. 〔~~〕众人共同用力的声音。  2. (許)

【捐】1. 舍弃,抛弃:~弃。~生。~躯。  2. 献助:~资。~献。~助。募~。  3. 旧时献钱得官职:~官。~纳。  4. 赋税的一种:车~。房~。 典

【捐】《唐韻》與專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余專切,音沿。《說文》弃也。《前漢·竇嬰傳》侯自我得之,自我捐之,無所恨。又《增韻》除去也,損也。《史記·吳起傳》捐不急之官。又病死曰捐瘠。《列子·楊朱篇》生相憐,死相捐。又《正韻》于權切,音員。義同。又叶于倫切,音筠。《陸雲詩》靑雲方乗,芳餌可捐。達觀在一,萬物自賔。俗捐字。別見七畫。捐字原从作。

【双】1. 两个,一对:一~鞋。~杠。~重(chǒng )。~方。~管齐下。~豆塞聪(耳被堵塞,一无所闻)。~瞳剪水(形容眼珠的清澈)。智勇~全。盖世无~。  2. 偶,与“单”相对:~数。~号。  3. 加倍的:~料。~份。  4. 姓。

【双】《韻會》雙,俗作双,非。(雙)《唐韻》所江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疎江切,音。《說文》隹二枚也。从雔,又持之。《後漢·王喬傳》有雙鳧,從東南飛來。又《玉篇》兩也。《儀禮·聘禮》凡獻執一雙。又《玉篇》偶也。《詩·齊風》冠綏雙止。《箋》五人爲奇,而襄公往從而雙之。又獸名。《山海經》南海之外,赤水之西,流沙之東,有三靑獸相幷,名雙雙。《註》郭璞曰:言體合爲一也。公羊傳所云雙雙而俱至者,蓋謂此也。吳任臣云:獸經曰:文文善呼,雙雙善行。駢志云:雙雙合體,蛩蛩假足。麟書曰:雙雙俱來,孟極是覆。又鳥名。《公羊傳·宣五年》其諸

【佩】1. 挂,带:~带。~戴。~剑。  2. 古代系在衣带上的玉饰:玉~。  3. 心悦诚服:~服。钦~。敬~。可~。

【佩】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蒲昧切《正韻》步昧切,音悖。《釋名》佩,倍也。言其非一物,有陪貳也。一德佩,一事佩。《詩·鄭風》知子之來之,雜佩以贈之。《傳》雜佩者,珩璜琚瑀衝牙之類。《左傳·閔二年》晉狐突曰:佩衷之旗也。《禮·玉藻》古之君子必佩玉,右徵角,左宮羽。《又》天子佩白玉,公侯佩山玉,大夫佩水蒼玉,世子佩瑜玉,士佩瓀玫。《又》凡帶必有佩玉,唯喪否。又《論語》去喪無所不佩。又《白虎通》農夫佩耒耜,工匠佩斧,婦人佩鍼縷。又水縈紆謂之佩。《水經注》鮑丘水北佩謙澤,眇望無垠。又蘭渠川水出自北山,帶佩衆溪南流注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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