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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以浩歌——齐天乐·清溪数点芙蓉雨

平仄:仄 仄 仄 平

拼音: jì yǐ hào gē

继以浩歌释义

【继】◎ 连续,接着:~续。~任。~承。~武(足迹前后相接,喻后人接续前人的事业)。~往开来。前仆后~。

【继】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古詣切,音計。《說文》續也。《玉篇》紹繼也。《易·繫辭》繼之者,善也。《中庸》善繼人之志。《孟子》爲可繼也。《五經文字》繼从,反爲。俗作継,非。又《集韻》吉棄切,音繫。縛也。《後漢·李固傳》羣下繼望。《註》劉攽曰:繼是繼續之義,不可施於此。蓋本是繫字,繫綴天下之望也。○按繼又音繫,訓縛,卽繫之義。劉欲改繼爲繫,非是。

【以】1. 用,拿,把,将:~一当十。~苦为乐。~身作则。~邻为壑。~讹传讹。~往鉴来。  2. 依然,顺,按照:~时启闭。物~类聚。  3. 因为:~人废言。勿~善小而不为。不~物喜,不~己悲。  4. 在,于(指时日):“子厚~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,年四十七”。  5. 目的在于:~待时机。~儆效尤。  6. 文言连词,与“而”用法相同:梦寐~求。  7. 用在方位词前,表明时间、方位、方向或数量的界限:~前。~内。  8. 用在动词后,类似词的后缀:可~。得~。  9. 古同“已”,已经。  10. 太

【以】〔古文〕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養里切,怡上聲。爲也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。又因也。《詩·邶風》何其久也,必有以也。《左傳·昭十三年》我之不共,魯故之以。《註》以魯故也。《列子·周穆王篇》宋人執而問其以。又用也。《論語》不使大臣怨乎不以。又《左傳·僖二十六年》凡師能左右之曰以。《易·師卦》能以衆正。又《詩·周頌》侯彊侯以。《註》彊民有餘力來助者,以閒民轉移執事者。又同已。《孟子》無以,則王乎。又古以與聲相通。《禮·燕禮》君曰:以我安。《註》猶與也。《魏書·李順傳》此年行師,當克以不。《韓愈·剝啄行》凡今之人,急名以官

【浩歌】放声高歌,大声歌唱。《楚辞·九歌·少司命》:“望美人兮未来,临风怳兮浩歌。”唐杜甫《玉华宫》诗:“忧来藉草坐,浩歌泪盈把。”清龚自珍《己亥杂诗》之一二九:“陶潜诗喜説荆軻,想见《停云》发浩歌。”鲁迅《野草·墓碣文》:“于浩歌狂热之际中寒;于天上看见深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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