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上九麌
平仄:平 平 平 平 仄
拼音: qiě|jū yǔ|yù|yú huā wéi|wèi zhǔ
【且】1. 尚,还,表示进一层:既高~大。尚~。况~。 2. 表示暂时:苟~偷安。姑~。 3. 表示将要、将近:城~拔矣。年~九十。 4. 一面这样,一面那样:~走~说。 5. 表示经久:这双鞋~穿呢! 6. 文言发语词,用在句首,与“夫”相似:~说。 7. 姓。 | 1. 文言助词,用在句末,与“啊”相似。 2. 多的样子。 3. 农历六月的别称。 4. 敬慎的样子:“有萋有~”。 5. 古同“趄”,趑趄。 典
【且】〔古文〕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淺野切《正韻》七野切,音跙。借曰之辭。《論語》且予之類是也。又未定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曾子曰:祖者,且也。且胡爲其不可以反宿。又又也。《詩·小雅》君子有酒,多且旨。又此也。《詩·周頌》匪且有且。《傳》非獨此處有此稼穡之事也。又姑且也。《詩·唐風》且以喜樂。又將也。《史記·項羽紀》范增謂項莊曰:若屬且爲所鹵。又苟且也。《莊子·庚桑楚》老子語南榮趎曰:與物且者,其身不容,焉能容人。《註》且者,姑與物爲雷同,而志不在也。又姓。宋且謹修,明且。俗誤讀苴。又通作俎。薦牲具。祭祀燕饗用之
【与】1. 和,跟:正确~错误。~虎谋皮。生死~共。 2. 给:赠~。~人方便。 3. 交往,友好:相~。~国(相互交好的国家)。 4. 〔~其〕比较连词,常跟“不如”、“宁可”连用。 5. 赞助,赞许:~人为善。 | ◎ 参加:参~。~会。 | ◎ 同“欤”。
【与】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正韻》同與。《說文》賜予也。一勺爲与。《六書正譌》寡則均,故从一勺。(與)〔古文〕《廣韻》弋諸切《正韻》弋渚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演女切,音予。《說文》黨與也。《戰國策》是君以合齊與强楚。《註》與,黨與也。《管子·八觀篇》請謁得于上,則黨與成于下。又《廣韻》善也。《禮·禮運》諸侯以禮相與。又《增韻》及也。《易·說卦》是以立天之道,曰隂與陽。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。立人之道,曰仁與義。又許也,從也。《論語》吾與點也。《管子·形勢解》鬼神助之,天地與之。又待也。《論語》歲不我與。又《博雅》如也。《前
【花】1. 植物的繁殖器官,典型的由“花托”、“花萼”、“花冠”、“雌蕊群”和“雄蕊群”组成,有各种形状和颜色,一般长得很美丽,有的有香味,凋谢后结成果实。 2. 供观赏的植物:~木。~草。~匠。~事(游春看花等事)。 3. 形状像花的东西:雪~。浪~。钢~。火~。棉~(棉的絮亦称花)。礼~(烟火)。挂~(指战斗中受伤)。 4. 用花装饰的:~圈(quān )。~篮。~灯。~车。 5. 具有条纹或图形的,不只一种颜色的:~样。~边。~~绿绿。印~。 6. 指“痘”:天~(一种急性传染病)。 7. 混
【花】〔古文〕蘤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正韻》呼瓜切,音譁。《正字通》草木之葩也。《歐陽修·花品序》洛陽人稱花曰某花某花,稱牡丹則直曰花。又地名。《廣州志》南海縣有花田。又姓。唐有花驚定。《杜甫詩》成都猛將有花卿。《通志·氏族略》宋有尚書郞花尹。又《韻補》音訶。《棗據詩》延首觀神州,廻晴盻曲阿。芳林挺修榦,一歲再三花。 《說文》本作華。榮也。从艸,鄭氏曰:,象華葉垂敷之形,亏象蔕萼也。《唐韻古音》按花字,自南北朝以上不見于書,晉以下書中閒用花字,或是後人攺易。唯《後漢書·李諧·述身賦》曰:樹先春而動色,草迎歲而發花。
【为】1. 做,行,做事:~人。~时。~难。不~己甚(不做得太过分)。 2. 当做,认做:以~。认~。习以~常。 3. 变成:成~。 4. 是:十两~一斤。 5. 治理,处理:~政。 6. 被:~天下笑。 7. 表示强调:大~恼火。 8. 助词,表示反诘或感叹:敌未灭,何以家~? 9. 姓。 | 1. 替,给:~民请命。~虎作伥。~国捐躯。 2. 表目的:~了。~何。 3. 对,向:不足~外人道。 4. 帮助,卫护。
【主】1. 权力或财物的所有者,家庭的首脑:~人。物~。失~(失掉财物的人)。当家作~。 2. 旧时臣子称君王,下级称上级,仆人称家主:君~。~上。 3. 对事物的意见或认为应当如何处理,决定:~张。~见。~意。~义。 4. 对事物有决定权力:民~。自~。~持。~宰。~权(一个国家的独立自主的权力)。 5. 最重要的,最基本的:~次。~要。~力。~将(jiàng)。 6. 预示:早霞~雨。 7. 旧时为死人立的牌位:木~。神~。 8. 基督教、伊斯兰教对所信仰的神或本教创始人的称呼。 9. 姓。
【主】〔古文〕丶宔《唐韻》之庾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腫庾切,音麈。君也。《董仲舒·賢良策》行高而恩厚,知明而意美。愛民而好士,可謂誼主矣。《呂氏春秋》朝臣多賢,左右多忠,如此者,國日安,主日尊,天下日服,此所謂吉主也。又大夫之臣,稱其大夫曰主。《左傳·昭二十八年》成鱄對魏舒曰:主之舉也,近文德矣。又天子女曰公主。周制,天子嫁女,諸侯不自主婚,使諸侯同姓者主之,故謂之公主。又賔之對也。《禮·檀弓》賔爲賔焉,主爲主焉。又《左傳·僖三十年》燭之武見秦伯曰:若舍鄭以爲東道主。《註》鄭在秦之東也。又宰也,守也,宗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