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上平十七眞
平仄:平 平 平 平 平 平
拼音: rán ér cuī zhī zú yīn
【然而】而ránér[yet;however;but]从另一方面来说——表示转折关系乐曲终止了,然而无人离席然而汝亦不在人间。——清·袁枚《祭妹文》汉
【然而】。连接分句,表示转折。连接的两部分意思相反。犹言如此,不过;如此,但是。《左传·昭公十五年》:“臣岂不欲吴,然而前知其为人之异也。”汉桓宽《盐铁论·刑德》:“昔秦法繁於秋荼,而网密於凝脂,然而上下相遁,姦伪萌生。”唐元稹《戒励风俗德音》:“兵兴已来,人散久矣。始欲导之以德,不欲驱之以刑,然而信有未孚,理有未至。”巴金《灭亡》第一章:“有的说这是命该,有的叹死者可怜……然而并没有人骂那秘书长。”汉
【崔】1. 〔~巍〕山、建筑物高大伟岸。 2. 〔~嵬〕a.有石头的土山;b.高大。 3. 姓。
【崔】《廣韻》昨回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徂回切《正韻》遵綏切,音摧。《說文》高大也。《廣韻》崔嵬也。《詩·齊風》南山崔崔。《註》高大貌。《何晏·景福殿賦》高甍崔嵬。又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倉回切,音催。齊邑名。濟南東朝陽縣有崔城。又姓。《廣韻》齊丁公之子,食采於崔,因以爲氏。 《集韻》或作磪崒隹。
【之】1. 助词,表示领有、连属关系:赤子~心。 2. 助词,表示修饰关系:缓兵~计。不速~客。莫逆~交。 3.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使成为句子成分:“大道~行也,天下为公”。 4. 代词,代替人或事物:置~度外。等闲视~。 5. 代词,这,那:“~二虫,又何知”。 6. 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~。 7. 往,到:“吾欲~南海”。
【之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止而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眞而切,音枝。《說文》出也,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。一者,地也。《玉篇》是也,適也,往也。《禮·檀弓》延陵季子曰:若氣,則無不之也。又於也。《禮·大學》之其所親愛而辟焉。《註》之,適也。《朱傳》猶於也。又語助辭。《書·金縢》禮亦宜之。《禮·文王世子》秋冬亦如之。《正字通》凡之字,或句中,或語尾,或層出。如毛詩我之懷矣,共武之服,及女曰雞鳴章知子之來之,六句九之字,常華章左之左之,六句八之字,可以例推。又此也。《詩·周南》之子于歸。《註》之子,是子也。又變也。《
【族】1. 亲属,泛指同姓之亲:~规。~长。家~。 2. 指具有共同起源和共同遗传特征的人群:种~。 3. 指在历史上形成的人群的稳定共同体,他们有共同的语言、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心理素质:民~。 4. 聚居而有血统关系的人群的统称:宗~。氏~。部~。 5. 事物有共同属性的一大类:芳香~。 6. 封建时代的一种残酷刑罚,一人有罪,把全家或包括母亲、妻家的人都杀死:~灭。 7. 聚合,集中:云气不待~而雨。
【族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昨木切,音鑿。《說文》矢鋒也。束之族族也。《類篇》一曰从,所以標衆矢之所集。又聚也。《書·堯典》以親九族。《註》高祖至孫之親。《詩·周南》振振公族。《傳》公族,公同祖也。《周禮·春官·小宗伯》掌三族之別,以辨親疏。《註》三族,謂父子孫,人屬之正名。《左傳·隱八年》無駭卒,羽父請諡與族。《疏》族者,屬也。與其子孫共相聯屬,其傍支別屬,則各自立氏。又《書·堯典》方命圯族。《傳》族,類也。又《書·泰誓》罪人以族。《傳》一人有罪,及父母妻子,言濫。又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四
【姻】1. 男女嫁娶:婚~。~缘。 2. 由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属:~亲。联~。 3. 较间接的亲戚关系:~故。~旧。 典
【姻】《廣韻》於眞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伊眞切,音因。《說文》壻家也。《白虎通》婦人因人而成,故曰姻。《禮·昏義疏》壻曰婚,妻曰姻,壻以昏時而來,女因之而去。又妻父曰婚,壻父曰姻。今男女之家皆曰姻。又叶烏前切,音煙。《焦仲卿詩》雖與府吏要,渠會永無緣。登卽許相和,便可作婚姻。 或作婣。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