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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司议法——沁园春(送马正君归东嘉)

韵脚:入三十四乏

平仄:仄 平 仄 仄

拼音: yì fǎ yǒu sī

有司议法释义

【议】1. 意见,言论:~论。提~。建~。  2. 讨论,商量:商~。会~。协~。~案。~决。~价。  3. 评论是非,多指责备:非~。恐招物~。  4. 旧时文体的一种,用以论事说理或陈述意见:奏~。驳~。

【议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宜寄切,音義。《說文》語也。《徐曰》定事之宜也。《廣雅》言也,謀也。《廣韻》評也。《正韻》謪也。《易·節卦》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。《書·周官》議事以制。《禮·曲禮》公事不私議。《莊子·齊物論》六合之內,聖人論而不議。《文中子·問易篇》議其盡天下之心乎。《註》續書有議。又《廣韻》擇也。《儀禮·有司徹》乃議侑于賔以異姓。《鄭註》議猶擇也。擇賔之賢者,可以侑尸,必用異姓廣敬也。又《玉篇》法有八議。《周禮·秋官·小司》以八辟麗邦法,附罰。一議親,二議故,三議賢,四議能,五議功,六議貴,七議勤

【法】1.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~办。~典。~官。~规。~律。~令。~定。~场。~理。~纪。~盲。~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~制。~治。犯~。守~。合~。宪~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~。奉公守~。逍遥~外。  2.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~。设~。手~。写~。  3. 仿效:效~。  4.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~式。~帖。  5. 佛家的道理:佛~。~号。~轮。~像。~门。  6. 道家佛家的所

【有司】sī[official]指官吏。古代设官分职,各有专司,故称陛下可将彼家属送有司问罪。——《三国演义》召有司案图。——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宜付有司论其刑赏。——诸葛亮《出师表》授之于有司。——宋·王安石《答司马谏议书》

【有司】官分职,各有专司,故称。《书·大禹谟》:“好生之德,洽于民心,兹用不犯于有司。”汉桓宽《盐铁论·疾贪》:“今一二则责之有司,有司岂能缚其手足而使之无为非哉?”唐柳宗元《与太学诸生喜诣阙留阳城司业书》:“﹝太学生﹞有凌傲长上,而誶駡有司者。”元《日损斋笔记·辨史》:“自元鼎以前之‘元’,皆有司所追命也。”吴晗《朱元璋传》第三章三:“几十年来的元君荒淫,有司毒虐,天下兵起,中原之民,久无所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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