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上平五支
平仄:平 仄 仄 平
拼音: èr fǎ 1 cái
【二】1. 数名:一加一(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“贰”代)。 2. 双,比:独一无~。 3. 两样,别的:~话。不~价。
【二】〔古文〕弍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而至切,音樲。地數之始,卽偶之兩畫而變之也。《易·繫辭》分而爲二,以象兩。《左傳·定四年》衞侯將會,使祝佗從。佗曰:若又共二徼大罪也。《註》謂兼二職。《荀子·議兵篇》權出於一者强,權出於二者弱。《史記·韓信傳》功無二於天下。《前漢·嚴助傳》詔曰:子在朕前之時,知略輻輳,以爲天下少雙,海內寡二。又巽二,風神名。又古貨布文帝字。見《六書略》。字上下畫均齊。上畫短者,乃古文上字也。今相仍上短下長作二字,非。貳。二。漢典考證:〔《左傳·定四年》衞侯將會,使祝佗從。佗曰,若
【法】1.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~办。~典。~官。~规。~律。~令。~定。~场。~理。~纪。~盲。~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~制。~治。犯~。守~。合~。宪~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~。奉公守~。逍遥~外。 2.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~。设~。手~。写~。 3. 仿效:效~。 4.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~式。~帖。 5. 佛家的道理:佛~。~号。~轮。~像。~门。 6. 道家佛家的所
【施】1. 实行:~工。~政。设~。~展。~教(jiào )。~为(wéi)。~威。实~。措~(办法)。发号~令。 2. 用上,加工:~肥。~粉。 3. 给予:~礼。~诊。~恩。 4. 姓。
【施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式支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商支切《正韻》申支切,音詩。《說文》旗貌。齊樂施字子旗,知施者旗也。《註》徐鍇曰:旗之逶迤。一曰設也。《書·益稷》以五采彰施于五色。又《詩·邶風》得此戚施《傳》戚施,不能仰者。《箋》戚施,面柔下人以色,故不能仰也。又《詩·王風》將其來施施。《傳》施施,難進之意。《箋》施施,舒行伺閒,獨來見已之貌。《釋文》施如字。《孟子》施施從外來。《趙岐註》施施,猶扁扁,喜悅之貌。《音義》丁如字,張音怡。又《周禮·天官·內宰》施其功事。《註》施,猶賦也。又《禮·祭統》施于蒸彝鼎。《註
【财】◎ 金钱和物资:~产。~富。~经。~贸。~东。~政。~务。~会(kuài )。 典
【财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昨哉切《集韻》牆來切,音裁。《說文》人所寶也。《徐曰》可入用者也。《玉篇》納財,謂食穀也,貨也,賂也。《易·繫辭》何以聚人曰財。《註》財,所以資物生也。《書·禹貢》底愼財賦。《傳》所愼者,財貨貢賦。《周禮·天官·大宰》以九賦斂財賄。《註》財,泉穀也。《禮·坊記》先財而後禮。《註》幣帛也。又《禮器》設於地財。《註》財,物也。各是土地之物。又與裁通。《易·泰卦》后以財成天地之道。《釋文》財,荀作裁。《爾雅·釋言疏》裁、財音義同。《史記·封禪書》民里社各自財以祠。《前漢·郊祀志》作自裁。又與材通
财法二施,盛于一诗。施以财则仁爱传万物,施以法则正义协众生。财者施则悦其心,法者施则安其生。诗以简洁之辞句,道出善行之伟力。然财法皆质,唯其任用者得其用。愿此诗能唤起天下善行之人,薪火相传,以造福社稷。
财法二施,字面千金。施以财来,人之所爱。施以法术,权之所释。此诗以寓意深远而见称,财法二者皆为人世之常物,施之于人亦为人世之本分。财之施亦是一种仁慈待人之举,善财者善施,慈乌者慈乌。财或能得人之谢,财施之于人,实则是财主行善之举。法之施则乃治国之良方也,法者正之大器,施法于民对于社稷国运亦有重要之作用。两法相得,实为至理。此诗字数虽少,意味深远,句句清新,耐人寻味。
雅俗共赏之文雅诗也。以财法二施形容人际风雅,妙笔生辉。扶贫济困,振兴经济,皆财施对人之重要表现;公正廉洁,防微杜渐,皆法施对国之善果。文雅之中,宛然让人顿悟于财法之妙,以寓教于诗中,诗以言志,言志之中藏大智也。
财法二施,古意盎然。财施于人,人皆以之为乐;法施于民,民皆以之为公。诗人以妙言传之世,示吾人对善功用之领悟。财之施亦为仁者常事,法之施亦为治理之良方。若能体悟此诗之意,广行施之善行,必能为天下谋幸福。
诗言“财法二施”,明示了人际关系与政治治理之间的密切联系。财施乃仁者之为德,法施乃治国之良方。财施者,慈爱之表现,尽外人所望;法施者,公正之意,尽民众所愿。施行财法,并非圣贤之事,然懂财法之妙者始能得施之有助也。善施财法者,当得社稷之和、流人之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