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仄 平 平 平
拼音: zhī chéng cè dá
【之】1. 助词,表示领有、连属关系:赤子~心。 2. 助词,表示修饰关系:缓兵~计。不速~客。莫逆~交。 3.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使成为句子成分:“大道~行也,天下为公”。 4. 代词,代替人或事物:置~度外。等闲视~。 5. 代词,这,那:“~二虫,又何知”。 6. 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~。 7. 往,到:“吾欲~南海”。
【之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止而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眞而切,音枝。《說文》出也,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。一者,地也。《玉篇》是也,適也,往也。《禮·檀弓》延陵季子曰:若氣,則無不之也。又於也。《禮·大學》之其所親愛而辟焉。《註》之,適也。《朱傳》猶於也。又語助辭。《書·金縢》禮亦宜之。《禮·文王世子》秋冬亦如之。《正字通》凡之字,或句中,或語尾,或層出。如毛詩我之懷矣,共武之服,及女曰雞鳴章知子之來之,六句九之字,常華章左之左之,六句八之字,可以例推。又此也。《詩·周南》之子于歸。《註》之子,是子也。又變也。《
【诚】1. 真心:~恳。~朴。~实。~挚。忠~。心悦~服。 2. 实在,的确:~然。~有此事。 方言集汇
【诚】《唐韻》氏征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時征切,音成。《說文》信也。《廣雅》敬也。《增韻》純也,無僞也,眞實也。《易·乾卦》閑邪存其誠。《疏》言防閑邪惡,當自存其誠實也。《書·太甲》鬼神無常享,享于克誠。《傳》言鬼神不係一人,能誠信者則享其祀。《眞德秀曰》唐虞時未有誠字,《舜典》允塞卽誠之義。至伊尹告太甲始見誠字。《禮·樂記》著誠去僞,禮之經也。《中庸》誠者,天之道也。誠之者,人之道也。《註》誠者,眞實無妄之謂。又《玉篇》審也。《禮·經解》故衡誠縣,不可欺以輕重。《註》誠,猶審也。或作成。又郡名。《唐書·地
【恻怛】哀伤。《礼记·问丧》:“惻怛之心,痛疾之意,悲哀志懣气盛,故袒而踊之。”《后汉书·祭遵传》:“征虏将军潁阳侯遵,不幸早薨,陛下仁恩,为之感伤,远迎河南,惻怛之慟,形於圣躬。”《旧唐书·岑文本传》:“其夕,太宗闻严鼓之声,曰:‘文本殞逝,情深惻怛,今宵夜警,所不忍闻。’命停之。”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老龙舡户》:“状中称死者不下百餘,其千里无主者,更不知凡几。公骇异惻怛,筹思废寝。”2.犹恻隐。宋叶适《乐清县学三贤祠堂记》:“贾公惻怛长者,惠贫恤孤。”明宋濂《<杏庭摘稿>序》:“其发之於诗,和而不怨,平而不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