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去十遇
平仄:仄 平 仄 平 平 仄 平
拼音: dào dé|děi|de jiǔ 1 wú|yù shì zú
【到】1. 从别处来:~达。~站。~来。~场。~任。~职。~案。签~。恰~好处。 2. 往:~群众中去。 3. 周全,全顾得着:周~。面面俱~。 4. 成功:得~。办~。 5. 姓。
【到】《唐韻》《正韻》都導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刀號切,音倒。《爾雅·釋詁》到,至也。《疏》到者,自遠而至也。《詩·大雅》靡國不到。又姓。《韻會》出彭城楚令尹屋到之後。
【得】1. 获取,接受:~到。~失。~益。~空(kòng)。~便。~力。~济。心~。 2. 适合:~劲。~当(dàng )。~法。~体。 3. 满意:~意。扬扬自~。 4. 完成,实现:饭~了。~逞。~志(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)。 5. 可以,许可:不~随地吐痰。 6. 口语词(a.表禁止,如“~了,别说了”;b.表同意,如“~,就这么办”)。 | 1. 必须,须要:可~注意。 2. 极舒服,极适意: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,就~了。 | 1.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:要不~。拿~起来。 2.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
【得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多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的則切,音德。《說文》行有所得也。《玉篇》獲也。《韻會》凡有求而獲皆曰得。又賦受亦曰得。《易·乾卦》知得而不知喪。《禮·曲禮》臨財毋苟得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凡獲器用曰得,得用焉曰獲。《孟子》求則得之。又貪也。《論語》戒之在得。又《韻會》與人契合曰相得。《王褒·聖主得賢臣頌》聚精會神,相得益章。又得得,唐人方言,猶特地也。《全唐詩話》貫休入蜀,以詩投王建曰:一瓶一鉢垂垂老,千水千山得得來。又叶都木切,音篤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罪莫大於可欲,禍莫大於不知足,咎莫大於欲得
【九】1. 数目,八加一(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“玖”代):~归。 2. 泛指多次或多数:~死一生。~霄云外。
【九】《唐韻》《正韻》舉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己有切,音久。數也。《說文》陽之變也。《易·乾·文言》乾元用九,天下治也。《列子·天瑞篇》一變而爲七,七變而爲九,九變者,究也。又算法曰九九。《韓詩外傳》齊桓公設庭爎待人士,不至。東野有以九九見者,曰:九九薄能耳,君猶禮之,况賢於九九者乎。《註》若今九章算法。又《荆楚歲時記》俗用冬至次日,數及九九八十一日爲寒盡。又《史記·騶衍傳》中國之外,有赤縣神州者九。又九之爲言多也。《公羊傳·僖九年》葵丘之會,桓公震而矜之,叛者九國,言叛者衆,非實有九國也。宋趙鵬飛曰:會葵丘惟六
【江】1. 大河的通称:~山。~河。~天。~干(gān)(江边)。~心补漏(喻错过时机,补救已迟)。 2. 特指中国长江:~防。~汉。~淮。~左(古代指长江下游南岸地区,亦指东晋、宋、齐、梁、陈各代的全部地区)。~右(a.古代指长江下游北岸,淮水中下游以南地区;b.旧时江西省的别称)。~东(古代指长江下游南岸地区,亦指三国时吴国的全部地区)。~表(古代指长江中下游以南地区)。 3. 姓。 典
【江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古雙切,音杠。水名。《風俗通·山澤篇》江者,貢也。出珍物,可貢獻也。《釋名》江,共也。小江流入其中,所公共也。《說文》水出蜀湔氏徼外岷山,入海。《書·禹貢》岷山導江。《家語》夫江始於岷山,其源可以濫觴。及其至江津也,不舫舟,不避風雨,不可以涉。又《書·禹貢》三江旣入。《韋昭國語註》吳松江,錢塘江,浦陽江。《郭璞·山海經註》岷山,大江水所出。崍山,南江水所出。崌山,北江水所出。南江,北江,皆東流注於大江。《庾闡·揚都賦註》松江,東北行七十里得三江口,東北入海爲婁江,東南入海爲東江,幷
【吾】1. 我,我的:~身。~国。~辈。 2. 姓。 | ◎ 古同“御”,抵御。
【吾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五乎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訛胡切,音梧。《說文》我自稱也。《爾雅·釋詁》吾,我也。《左傳·桓六年》我張吾三軍,而被吾甲兵。《楚辭·九章註》朱子曰:此篇多以余吾稱,詳其文意,余平而吾倨也。又《廣韻》御也。執金吾,官名。《前漢·百官公卿表》中尉,秦官,武帝太初元年,更名執金吾。《註》師古曰:金吾,鳥名也,主辟不祥。天子出行,職主先導,以禦非常,故執此鳥之象以名官。又《後漢·百官志》執金吾掌宮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,月三繞行宮外,及主兵器。吾猶禦也。《註》應劭曰:執金革,以禦非常。又《集韻》棒名
【事】1.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现象和活动:~情。~件。~业。 2. 变故:~故(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的不幸事情,如工作中的死伤等)。~端。 3. 职业:谋~(指找职业)。 4. 关系和责任:你走吧,没你的~了。 5. 办法:光着急也不是~儿,还得另找出路。 6. 做,治:不~生产。无所~事。 7. 服侍:~父母。
【事】〔古文〕叓《唐韻》鉏吏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仕吏切,音示。大曰政,小曰事。《廣韻》使也,立也,由也。《釋名》事,偉也。偉立也。凡所立之功也。《書·大禹謨》六府三事允治。又《詩·小雅》三事大夫,莫肯夙夜。《註》三公也。又《詩·大雅》三事就緒。《註》三農之事也。又奉也。《禮·曲禮》年長以倍。則父事之。又營也,治也。《史記·曹參世家》卿大夫以下吏及賓客,見參不事事。又《廣韻》《類篇》側吏切。事刃,與倳剚同。別見人部倳字註。又《韻補》叶逝支切,音時。《蔡邕詞》帝曰休哉,命公三事。乃耀柔嘉,是式百司。又叶詩紙切,音始。
【足】1. 脚:~下(对对方的敬称)。~迹。~球。~坛。失~。高~(敬辞,称别人的学生)。举~轻重。画蛇添~。 2. 器物下部的支撑部分:鼎~。碗~。 3. 充分,够量:~月。~见。~智多谋。 4. 完全:~以。~色。 5. 值得,够得上:不~为凭。微不~道。 6. 增益:以昼~夜。
【足】〔古文〕疋《唐韻》卽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縱玉切,音哫。《說文》人之足也。在下,从止口。《註》徐鍇曰:口象股脛之形。《釋名》足,續也,言續脛也。《易·說卦》震爲足。《疏》足能動用,故爲足也。《禮·玉藻》足容重。《註》舉欲遲也。又《廣韻》滿也,止也。《書·仲虺之誥》矧予之德,言足聽聞。《詩·小雅》旣霑旣足。《禮·學記》學然後知不足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知足不辱。又不可曰不我足。《吳語》天若棄吳,必許吾成而不吾足也。又草名。《爾雅·釋草》虃,百足。《註》音纖。又姓。《戰國策》足强。《註》韓人。又《廣韻》子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