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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伤此地判东西——送人赴上庠解试

平仄:仄 平 仄 仄 平 平

拼音: kě|kè shāng pàn dōng xī cǐ dì

可伤此地判东西释义

【可】1. 允许:许~。认~。宁~。  2. 能够:~见。~能。~以。不~思议。  3. 值得,认为:~怜。~悲。~亲。~观。~贵。~歌~泣。  4. 适合:~身。~口。~体。  5. 尽,满:~劲儿干。  6. 大约:年~二十。“潭中鱼~百许头”。  7. 表示转折,与“可是”、“但”相同。  8. 表示强调:他~好了。  9. 用在反问句里加强反问语气:都这么说,~谁见过呢?  10. 用在疑问句里加强疑问语气:这件事他~同意?  11. 姓。 | ◎ 〔~汗(hán)〕中国古代鲜卑、突厥、回纥、蒙古等族君

【可】《唐韻》肯我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口我切,音坷。《說文》肯也。《廣韻》許可也。《韻會》可者,否之對。《書·堯典》囂訟可乎。《文中子·事君篇》達人哉山濤也,多可而少怪。又僅可,未足之辭。《論語》子曰:可也。又《禮·內則》擇于諸母與可者。《註》諸母,衆妾也,可者,傅御之屬也。又所也。《禮·中庸》體物而不可遺。《註》體猶生也,可猶所也。不有所遺,言萬物無不以鬼神之氣生也。又姓。《正字通》唐諫議大夫可中正,宋紹興進士可懋。又《字彙補》苦格切,音克。《魏書·吐谷渾傳》可汗,此非復人事。《唐書·突厥傳》可汗猶單于

【伤】1. 受损坏的地方:工~。~痕。  2. 损害:~了筋骨。~脑筋。~神。劳民~财。  3. 因某种致病因素而得病:~风。~寒。  4. 因过度而感到厌烦:~食。  5. 妨碍:无~大体。  6. 悲哀:悲~。哀~。神~。感~。~悼。~逝(悲伤地怀念去世的人)。  7. 得罪:~众。开口~人。 典

【伤】《唐韻》式羊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尸羊切,音商。痛也。《爾雅·釋詁》傷思也。《詩·周南》維以不永傷。《小雅》我心憂傷。又創也,損也。《書·說命》若跣弗視地,厥足用傷。又毀傷也。《禮·緇衣》心以體全,亦以體傷。又戕害也。《左傳·僖二十二年》君子不重傷。又姓。《左傳》傷省,宋人。又《諡法》未家短折曰傷。又叶式亮切,同慯。《張衡·四愁詩》路遠莫致倚愁悵,何爲懷憂心煩傷。漢典考證:〔《爾雅·釋訓》憂思也。〕 謹照原文釋訓改釋詁,憂思也改傷思也。〔《書·說命》若跣勿視地。〕 謹照原文勿視改弗視。 考證:〔《爾雅

【判】1. 区别,分辨,断定:~明。~辨。~据。~读(利用已知的视觉信息符号来判断新获得的视觉信息的含义)。~断。  2. 分开,截然不同:~然。~若两人。~若鸿沟。  3. 评定:裁~。谈~。~卷子。  4.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:~词。~决。~案。  5. 古代官名:通~。~官(中国唐、宋两代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,传说中借指阎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)。 汉

【判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普半切,音泮。《說文》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《玉篇》分散也。又《增韻》半也。《周禮·地官·媒氏》掌萬民之判。《註》判,半也。得耦爲合,主合其半。又《周禮·秋官·朝士》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則聽。《註》判,分半而合者,故書判爲辨。又《前漢·翟方進傳》天地判合。《註》師古曰:判之言片也。又斷也。《唐書·選舉志》試身言書判。又《韻會》宰相出典州曰判。又通作牉。《字林》牉合其半,以成夫婦。《儀禮·喪服禮》夫妻牉合。又通作泮。《史記·陸賈傳》自天地剖泮。

【东西】西dōngxī(1)[eastandwest]∶东面和西面东西植松柏。——《玉台新咏·古诗为焦仲卿妻作》(2)[fromeasttowest]∶从西到东的距离纵有健妇把锄犁,禾生陇亩无东西。——唐·杜甫《兵车行》中国东西5000公里(3)[fourdirectionsofnorth,south,westandeast]∶泛指四方叫嚣乎东西。——唐·柳宗元《捕蛇者说》◎东西dōngxi(1)[t

【东西】方位名。东方与西方;东边与西边。《墨子·节用中》:“古者尧治天下,南抚交阯,北降幽都,东西至日所出入莫不宾服。”汉刘向《九叹·远逝》:“水波远以冥冥兮,眇不睹其东西。”《醒世恒言·钱秀才错占凤凰俦》:“高赞看椅上坐。钱青自谦幼辈,再三不肯,只得东西昭穆坐下。”叶圣陶《黄山三天》:“文殊院前边的文殊台比较宽阔些,可是靠南突出的东西两块大石,顶部凿平,留着边缘作自然的栏杆,那地位更窄了。”2.从东到西。晋张华《博物志》卷四:“秦为阿房殿,在长安西南二十里,殿东西千步,南北三百步。”《北齐书·文宣帝纪》:“先是

【此地】个地方。唐骆宾王《于易水送人》诗:“此地别燕丹,壮士髮衝冠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三回:“我初到此地,并不曾认得一个人。”洪深《抗战十年来中国的戏剧运动与教育》:“集合在此地的都是青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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