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下平十陽
平仄:仄 平 平 仄 仄 平 平
拼音: wáng|wú jù fǎ mù niú liú mǎ
【亡】1. 逃:逃~。流~。 2. 失去:~佚。~羊补牢。 3. 死:伤~。死~。 4. 灭:灭~。~国奴。救~。兴~。 | ◎ 古同“无”,没有。
【亡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武方切,音忘。失也。《孟子》樂酒無厭謂之亡。《註》謂廢時失事也。《家語》楚人亡弓,楚人得之。又滅也。《莊子·田子方》楚王與凡君坐。少焉,楚左右曰:凡亡者三。凡君曰:凡之亡也,不足以喪,吾存。又《周禮·春官·大宗伯》以喪禮哀死亡。又逃也。《大學》舅犯曰:亡人無以爲寶。又《前漢·韓信傳》蕭何聞信亡,自追之。又與忘同。《詩·邶風》心之憂矣,曷維其亡。又《正韻》同無。《詩·邶風》何有何亡,黽勉求之。《毛傳》亡謂貧也。 《說文》从入从。《徐曰》音隱,隸作亡。《藝苑雌黃》古惟用兦字,秦時始以蕃
【俱】1. 全,都:百废~兴。声色~厉。 2. 一起;在一起:~乐部。君与~来。
【俱】《唐韻》舉朱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恭于切,音拘。皆也。《孟子》父母俱存。又偕也,具也。《莊子·天運篇》道可載而與之俱也。《史記·孔子世家》孔子適周,魯君與之一乗車,兩馬,一豎子俱。又姓。南凉將軍俱延,唐江州監軍俱文珍。
【法】1.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~办。~典。~官。~规。~律。~令。~定。~场。~理。~纪。~盲。~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~制。~治。犯~。守~。合~。宪~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~。奉公守~。逍遥~外。 2.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~。设~。手~。写~。 3. 仿效:效~。 4.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~式。~帖。 5. 佛家的道理:佛~。~号。~轮。~像。~门。 6. 道家佛家的所
【木牛流马】蜀诸葛亮创制的运载工具。即独轮车与四轮车。《三国志·蜀志·诸葛亮传》:“亮性长於巧思,损益连弩,木牛流马,皆出其意。”宋陈师道《谈丛》:“蜀中有小车,独推,载八石,前如牛头。又有大车,用四人推,载十石,盖木牛流马也。”《三国演义》第一○三回:“张嶷早驱木牛流马到寨,交割已毕,获粮万餘石。”郑观应《盛世危言·西学》:“公输子削木人为御,墨翟刻木鳶而飞,武侯作木牛流马。”参阅清张澍辑《诸葛忠武侯文集·故事·制作篇》、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