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琵琶语如诉——昭君墓

平仄:平 仄 平 仄

拼音: rú sù 3|4 pí pá

琵琶语如诉释义

【如】1. 依照顺从:~愿。~意。~法炮制。  2. 像,相似,同什么一样:~此。~是。~同。~故。~初。游人~织。  3. 比得上,及:百闻不~一见。自叹弗~。  4. 到,往:~厕。  5. 假若,假设:~果。~若。假~。  6. 奈,怎么:~何。不能正其身,~正人何?  7. 与,和:“公~大夫入”。  8. 或者:“方六七十,~五六十”。  9. 用在形容词后,表示动作或事物的状态:突~其来。  10. 表示举例:例~。  11. 应当:“若知不能,则~无出”。  12. 〔~月〕农历二月的别称。  1

【诉】1. 叙述,倾吐:告~。~苦。~愿。~衷情。倾~。  2. 控告:~讼。控~。上~。申~。败~。撤~。

【诉】《唐韻》桑故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蘇故切,音素。《說文》吿也。《玉篇》論也,吿訴冤枉也。《廣韻》毀也。《左傳·成十六年》郤犫訴公于晉侯。《註》譖也。《史記·龜筴傳》王有德義,故來告訴。又《說文》或作。亦作愬。《論語》膚受之愬。《註》愬己之冤也。《前漢·五行志》引作訴。又《韻會小補》通作遡。《戰國策》衞君跣行,告遡於魏。《註》遡愬同。又《集韻》昌石切,音尺。亦毀也。 《說文》本作。《字彙補》譌作辨,非。辨字左从言作。又。

【语】1. 话:~言。汉~。英~。~录。~汇。~重心长。  2. 指“谚语”或“古语”:~云: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”。  3. 代替语言的动作:手~。旗~。  4. 说:细~。低~。 | ◎ 告诉:不以~人。

【语】《唐韻》魚舉切《集韻》偶舉切《韻會》魚許切《正韻》偶許切,魚上聲。《說文》論也。《徐曰》論難曰語。語者,午也。言交午也。吾言爲語,吾,語辭也。言者直言,語者相應答。《釋名》敘也。敘己所欲說也。《易·頤卦》君子以愼言語,節飮食。《詩·大雅》于時言言,于時語語。《疏》直言曰言,謂一人自言。答難曰語,謂二人相對。《禮·雜記》三年之喪,言而不語。《註》言,自言己事也。語,爲人論說也。《家語》孔子之郯,遭程子于塗,傾蓋而語終日。又國名。《別國洞冥記》勒畢國人長三寸,有翼,善言語戲笑,因名善語國。又《廣韻》牛倨切《集

【琵琶】ípa[pi-pa,apluckedstringinstrumentwithafrettedfingerboard]中国的一种四弦乐器,弹奏如吉他,其主要部分大如诗琴,颈部有琴柱12个以上,伸入主体部分的琵琶,是在西汉“裁筝筑”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。它从西汉试制,历东汉、魏晋、至隋唐,基本定型。它在汉末魏初始获“枇杷”名。魏晋时,因“枇杷”二字音,改名“琵琶”

【琵琶】乐器。初名批把,见《释名·释乐器》。此类乐器原流行于波斯、阿拉伯等地,汉代传入我国。后经改造,圆体修颈,有四弦、十二柱,俗称“秦汉子”。一说,我国秦末,百姓苦长城之役,弦鼗而鼓之,琵琶即始于此。(见晋傅玄《〈琵琶赋〉序》。)南北朝时又有曲项琵琶传入我国,四弦,腹呈半梨形,颈上有四柱,横抱怀中,用拨子弹奏,即现今琵琶的前身。唐宋以来经不断改进,柱位逐渐增多,改横抱为竖抱,废拨子,改用手指弹奏。现今民间的琵琶有十七柱,通常称四相十三品,革新的琵琶有六相十八品;后者能弹奏所有半音,技法丰富,成为重要的民族独奏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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