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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峰有个安身法——偈颂九十三首

韵脚:入三十四乏

平仄:平 平 仄 仄 平 平 仄

拼音: qī 1 yǒu|yòu gè|gě ān shēn fǎ

七峰有个安身法释义

【七】1. 数名,六加一(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“柒”代)。  2. 文体名,或称“七体”,为赋体的另一种形式。  3. 旧时人死后每隔七天一祭,共七次,称“做七”。

【七】《唐韻》親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戚悉切,音桼。少陽數也。《說文》陽之正也,从一,微隂从中衺出也。《書·舜典》在璿璣玉衡,以齊七政。《註》七政,日月五星也。《詩·唐風》豈曰無衣七兮。《註》侯伯七命,車服皆以七爲節。又詞家以七名篇,雖八首,問對凡七。七者,問對之別名,始枚乗七發,後傅毅七激,崔駰七依,曹植七啓,張協七命,繼之凡十餘家。又三七,藥名。《本草綱目》言葉左三右四,故名。一說本名山桼。又姓。明七希賢。又人名。《續仙傳》殷七七,名文祥。《蘇軾詩》安得道人殷七七,不論時節遣花開。 《正字通》或通作桼

【峰】1. 高而尖的山头:山~。~巅。~峦。高~。险~。  2. 形状像山峰的东西:驼~。浪~。  3. 最高处:登~造极。~年(自然界中某种活动达到高峰的年度)。 网

【峰】《集韻》同峯。

【有】1. 存在:~关。~方(得法)。~案可稽。~备无患。~目共睹。  2. 表示所属:他~一本书。  3. 表示发生、出现:~病。情况~变化。  4. 表示估量或比较:水~一丈多深。  5. 表示大、多:~学问。  6. 用在某些动词前面表示客气:~劳。~请。  7. 无定指,与“某”相近:~一天。  8. 词缀,用在某些朝代名称的前面:~夏。~宋一代。 | ◎ 古同“又”,表示整数之外再加零数。 典

【有】〔古文〕《唐韻》云久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云九切,音友。《說文》不宜有也。《春秋傳》曰:日月有食之。从月又聲。《九經字樣》有,从月。从冃,譌。又《玉篇》不無也。《易·大有疏》能大所有。又《繫辭》富有之謂大業。又《詩·商頌》奄有九有。《傳》九有,九州也。又《左傳·桓三年》有年。《註》五穀皆熟書有年。又《玉篇》果也,得也,取也,質也,寀也。又姓。《論語》有子。《註》孔子弟子有若。又《集韻》尤救切。與又通。《書·堯典》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。《詩·邶風》不日有曀。《註》有,又也。又《韻補》叶羽軌切。《前漢·敘

【个】1. 量词:三~月。洗~澡。  2. 单独的:~人。~性。~位。  3. 身材或物体的大小:高~子。  4. 用在动词与补语中间,以加强语气:笑~不停。吃~饱。 | ◎ 〔自~兒〕自己。

【安】1. 平静,稳定:~定。~心。~宁。~稳。~闲。~身立命。~邦定国。  2. 使平静,使安定(多指心情):~民。~慰。~抚。  3. 对生活工作等感觉满足合适:心~。~之若素(遇到不顺利情况或反常现象像平常一样对待,毫不在意)。  4. 没有危险,不受威协:平~。转危为~。  5. 装设:~置。~家立业。  6. 存着,怀着(某种念头,多指不好的):他~的什么心?  7. 疑问词,哪里:~能如此?  8. 姓。

【安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於寒切,案平聲。《說文》靜也,从女,在宀下。《廣韻》徐也,止也。《書·堯典》欽明文思安安。《註》安安,自然性之也。《益稷》安汝止。《註》謂止於至善也。又寧也,定也。《書·臯陶謨》在知人,在安民。《齊語》其心安焉,不見異物而遷焉。又危之對也。《前漢·賈誼傳》置之安處則安,置之危處則危。又佚樂也。《禮·表記》君子莊敬日强,安肆日偸。《左傳·僖二十三年》懷與安實敗名。又《諡法》和好不爭曰安。又何也。《禮·檀弓》吾將安仰。《楚辭·天問》九天之際,安放安屬。又與焉同。《正字通》安之於

【身】1. 人、动物的躯体,物体的主要部分:~躯。人~。~材。~段。船~。树~。  2. 指人的生命或一生:~世。献~。  3. 亲自,本人:自~。亲~。~教。~体力行。  4. 统指人的地位、品德:出~。~分(fèn )。~败名裂。  5. 孕,娠:~孕。  6. 量词,指整套衣服:做了一~儿新衣服。

【身】《唐韻》失人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升人切,音申。《說文》躬也,象人之身。《爾雅·釋詁》我也。《疏》身,自謂也。《釋名》身,伸也。可屈伸也。《廣韻》親也。《九經韻覽》軀也。總括百骸曰身。《易·艮卦》艮其身。又《繫辭》近取諸身。《書·伊訓》檢身若不及。《孝經·開宗明義章》身體髮膚,受之父母。又《詩·大雅》大任有身。《傳》身,重也。《箋》重爲懷孕也。《疏》以身中復有一身,故言重。又告身。《唐書·選舉志》擬奏受皆給以符,謂之告身。又《史記·西南夷傳》身毒國。《註》索隱曰:身音捐。又《韻補》叶尸連切。《楊方·合

【法】1.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~办。~典。~官。~规。~律。~令。~定。~场。~理。~纪。~盲。~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~制。~治。犯~。守~。合~。宪~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~。奉公守~。逍遥~外。  2.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~。设~。手~。写~。  3. 仿效:效~。  4.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~式。~帖。  5. 佛家的道理:佛~。~号。~轮。~像。~门。  6. 道家佛家的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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