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上平三鍾
平仄:仄 平 平 仄 平
拼音: róng suǒ jù|jū fēi suǒ
【容】1. 包含,盛(chéng):~器。~量(liàng )。~积。~纳。无地自~。 2. 对人度量大:~忍。宽~。 3. 让,允许:~让。不~人说话。 4. 相貌,仪表,景象,状态:~止。~颜。~光。~貌。仪~。军~。市~。阵~。姿~。 5. 或许,也许:~或。 6. 姓。
【容】〔古文〕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餘封切,音融。《說文》盛也。从宀从谷。《徐鉉曰》屋與谷,皆所以盛受也。《增韻》受也,包函也。《易·師卦》君子以容民畜衆。《書·君》必有忍其乃有濟,有容德乃大。《註》謂包之也。又《唐書·狄仁傑傳》婁公盛德,爲所包容久矣。又儀容也。《禮·冠義》禮義之始,在於正容體。《射義》試之於射宮,其容比於禮,其節比於樂。又《玉藻》君子之容舒遲,見所尊者齊遫,足容重,手容恭,目容端,口容止,聲容靜,頭容直,氣容肅,立容德,色容莊。又從容,安也。《書·君》從容以和。《中庸》從容中道,聖人也。又
【所】1. 处,地方:住~。哨~。场~。处~。 2.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~。派出~。 3. 量词,指房屋:一~四合院。 4. 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~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~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~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~有。各尽~能。~向无敌。有~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 5. 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~敬。 6. 姓。
【所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疏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爽阻切,數上聲。《說文》伐木聲也。从斤,戶聲。又處所。《詩·鄭風》獻于公所。又《商頌》及爾斯所。又《漢制》車駕所在曰行在所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以四海爲家,故所在曰行在所。又《關西方言》致力于一事爲所。所謂絕利一源也。《書·無逸》君子所其無逸。又《召誥》王敬作所。又語辭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,觀其所由。又誓辭。《論語》予所否者。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所不與舅氏同心者。又指物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其高可隱也。《註》謂高四尺所。《前漢·疏廣傳》問金餘尙有幾所。《註》幾所,猶幾許也。《
【据】1. 凭依、倚仗:~点。~险固守。 2. 占有:窃~。盘~。~为己有。 3. 可以用做证明的事物:字~。证~。单~。论~。契~。言之有~。 4. 按照:~实。~称。依~。~事直书。 | ◎ 〔拮~〕见“拮”。
【据】《唐韻》九魚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斤於切,音居。《說文》戟挶也。《詩·豳風箋》韓詩云:口足爲事曰拮据。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居御切,音據。手病也。又與據通。《前漢·揚雄傳》潭思渾天,參摹而四分,之極於八十一,旁則三摹九据,極之七百二十九贊,亦自然之道也。《註》据,今據字,猶位也,處也。又《酷吏傳贊》趙禹据法守正。又《司馬相如·大人賦》据以驕騖。《註》張揖云:据,直項也。(據)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居御切,音鋸。《說文》杖持也。《論語》據於德。又《廣韻》依也。《易·困卦》困于石,據于蒺藜。
【非所】1.不按规定时间;不时。《荀子·王霸》:“伤国者,何也?曰:以小人尚民而威,以非所取於民而巧。”王先谦集解引俞樾曰:“非所,犹非时也。”2.不是人能够正常生活的地方。指监狱、边荒之地等。《后汉书·陈蕃传》:“或禁錮闭隔,或死徙非所。”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阴注阳受》:“先是翱典合肥郡,有一道人诣翱,自言能使鬼神。翱谓其妖……命繫於非所。”清陈康祺《郎潜纪闻》卷十三:“康熙癸未,状元王式丹以江南科场事牵涉,卒於非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