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/ 宋诗 / 观棋大吟

与夺指于颐——观棋大吟

平仄:平 平 平 平 平

拼音: yǔ duó zhǐ yú yí

与夺指于颐释义

【与夺】夺yǔduó(1)[grantanddeprive]∶赐予和剥夺(2)[awardandpunish]∶奖励和惩罚典

【与夺】赐予和剥夺;奖励和惩罚。《左传·成公八年》:“七年之中,一与一夺,二三孰甚焉!”《荀子·王制》:“贵贱杀生与夺,一也。”《后汉书·符融传》:“三公所辟召者,輒以询访之,随所臧否,以为与夺。”唐韩愈《孟东野失子》诗:“失子将何尤,吾将上尤天。女实主下人,与夺一何偏。”2.决定;裁决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明元郭皇后传》:“值三主幼弱,宰辅统政,与夺大事,皆先咨启於太后而后施行。”《旧唐书·裴漼传》:“琰之命书吏数人,连纸进笔,斯须剖断并毕,文翰俱美,且尽与夺之理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仁宗庆历二年》:“课吏民射,有过

【指】1. 手伸出的支体(脚趾亦作“脚指”):手~。巨~(大拇指)。~甲。~纹。~印。屈~可数。  2. 量词,一个手指的宽度:下了三~雨。  3. (手指或物体尖端)对着,向着:~着。~画。~南针。~手画脚。  4. 点明,告知:~导。~引。~正。~责。~控(指名控告)。~摘。~挥。~日可待。  5. 直立,竖起:令人发(fà)~(形容极为愤怒)。  6. 意向针对:~标。~定。  7. 古同“旨”,意义,目的。

【指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職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軫視切,音旨。《說文》手指也。《易·說卦》艮爲指。《疏》取其執止物也。《左傳·宣四年》子公之食指動。《疏》一巨指,二食指,三將指,四無名指,五小指。又《定十四年》以戈擊闔廬傷將指。《註》足,大指也。言其將領諸指。足之用力,大指居多。手之取物,中指爲長。故足以大指爲將,手以中指爲將。又《廣韻》斥也。《易·繫辭》辭也者,各指其所之。《疏》各斥其爻卦之所適也。又示也。《禮·玉藻》凡有指畫於君前用笏。《前漢·蕭何傳》發蹤指示獸處者,人也。《註》指示者,以手指示之。又《增韻》指

【于】1. 介词(a.在,如“生~北京”;b.到,如“荣誉归~老师”;c.对,如“勤~学习”;d.向,如“出~自愿”;e.给,如“问道~盲”;f.自,从,如“取之~民”;g.表比较,如“重~泰山”;h.表被动,如“限~水平”)。  2. 后缀(a.在形容词后,如“疏~防范”;b.在动词后,如“属~未来)。  3. 姓。

【于】《唐韻》羽俱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雲俱切,音迂。《爾雅·釋詁》于,曰也。又往也。《書·大誥》民獻有十夫,予翼以于。《詩·小雅》王于出征。又《儀禮·士冠禮》宜之于假。《註》于,猶爲也。宜之見爲大矣。又《聘禮》賄在聘于賄。《註》于讀曰爲。言當視賓之禮,而爲之財也。又《司馬相如·長門賦敘》因于解悲愁之辭。又未定之辭。《公羊傳·僖二十八年》歸于者何。歸于者,罪未定也。又行貌。《韓愈·上宰相書》于于焉而來矣。又于于,自足貌。《莊子·應帝王》其臥徐徐,其覺于于。又鐘兩口之閒曰于。《周禮·冬官考工記》鳧氏爲鐘,兩欒

【颐】1. 面颊,腮:支~。解(jiě)~。~指气使。  2. 休养,保养:~神。~养。  3. 文言助词,无义:“夥~!涉之为王沈沈者”。

【颐】《唐韻》與之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盈之切《正韻》延知切,音移。《說文》顄也。《禮·玉藻》頤霤垂拱。《疏》霤,屋簷,身俯故頭臨前,垂頤如屋霤。《又》端行,頤霤如矢。《釋文》頤音夷。《前漢·賈誼傳》頤指如意。《註》但動頤指麾,則所欲皆如意。又卦名。《易·頤卦》頤,貞吉,觀頤,自求口實。《疏》頤,養也。《又》初九,觀我朶頤。《註》朶頤者,嚼也。又期頤,老也。《禮·曲禮》百年曰期頤。《註》飮食居處皆待于養也。又《小爾雅》頤,深也。又語助聲。《史記·涉世家》夥頤,涉之爲王沈沈者。《註》楚人謂多爲夥。又言頤者,助聲之辭也

与夺指于颐用户点评
u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