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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之令甲——绍兴中兴上复古诗

平仄:仄 平 平 仄

拼音: zhī lìng jiǎ

著之令甲释义

【之】1. 助词,表示领有、连属关系:赤子~心。  2. 助词,表示修饰关系:缓兵~计。不速~客。莫逆~交。  3.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使成为句子成分:“大道~行也,天下为公”。  4. 代词,代替人或事物:置~度外。等闲视~。  5. 代词,这,那:“~二虫,又何知”。  6. 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~。  7. 往,到:“吾欲~南海”。

【之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止而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眞而切,音枝。《說文》出也,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。一者,地也。《玉篇》是也,適也,往也。《禮·檀弓》延陵季子曰:若氣,則無不之也。又於也。《禮·大學》之其所親愛而辟焉。《註》之,適也。《朱傳》猶於也。又語助辭。《書·金縢》禮亦宜之。《禮·文王世子》秋冬亦如之。《正字通》凡之字,或句中,或語尾,或層出。如毛詩我之懷矣,共武之服,及女曰雞鳴章知子之來之,六句九之字,常華章左之左之,六句八之字,可以例推。又此也。《詩·周南》之子于歸。《註》之子,是子也。又變也。《

【令甲】道诏令;法令的第一篇。后用为法令的通称。《汉书·宣帝纪》:“令甲,死者不可生,刑者不可息。”颜师古注:“文颖曰:‘……天子詔所增损,不在律上者为令。令甲者,前帝第一令也。’如淳曰:‘令有先后,故有令甲、令乙、令丙。’如説是也。甲、乙者,若今之第一、第二篇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又汉时决事,集为《令甲》以下三百餘篇,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《法比都目》,凡九百六卷。”宋俞文豹《吹剑录》:“文豹谓以一时雋功,赏之可也。以矫制斩单于,著之令甲,非所以示大训也。”《元史·王约传》:“约又建议行封赠、禁服色、兴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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