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平 仄 平 平 仄 仄 平
拼音: bù|fǒu xiàn hóu|hòu 1|0|0 lì jǐ mén
【不】1. 副词。 2. 用在动词、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,构成形容词:~去。~多。~法。~料。~材(才能平庸,常用作自谦)。~刊(无须修改,不可磨灭)。~学无术。~速之客。 3. 单用,做否定性的回答:~,我不知道。 4. 用在句末表疑问:他现在身体好~? | ◎ 古同“否”,不如此,不然。
【不】〔古文〕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逋沒切,補入聲。不然也,不可也,未也。《禮·曾子問》葬引至于堩,日有食之,則有變乎,且不乎。又《周禮·夏官》服不氏,掌養猛獸而敎擾之。《註》服不服之獸者。又《廣韻》《韻會》分物切。與弗同。今吳音皆然。又《韻會》俯九切,音缶。與可否之否通。《說文》鳥飛上翔,不下來也。从一,一猶天也。象形。又《玉篇》甫負切《廣韻》甫救切,缶去聲。義同。又《廣韻》甫鳩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方鳩切,音浮。夫不,也。亦作鳺鴀。《爾雅·釋鳥》其鳺鴀。《郉疏》陸璣云:今小鳩也。一名鳩,幽州人或謂鷱鴡,梁宋閒
【羡】1. 因喜爱而希望得到:贪~。~慕。~妒。艳~。临渊~鱼。 2. 有余,余剩:余~。“以~补不足”。 3. 姓。
【羡】《佩觿》以脂切。江夏地。與羨異。《前漢·地理志》江夏郡沙羨。《註》晉灼曰:音夷。(羨)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正韻》似面切,音。《說文》貪欲也。从,从羑省。《詩·大雅》無然歆羨。《註》無是貪羨。又《廣韻》餘也。《詩·小雅》四方有羨。《傳》羨,餘也。《箋》四方之人,盡有饒餘。《史記·貨殖傳》時有奇羨。《註》奇羨,謂時有餘衍也。又《周禮·春官·典瑞》壁羨以起度。《註》鄭司農云:羨,長也。又《史記·司馬相如傳》功羨於五帝。《註》羨,溢也。又《廣韻》人姓。《史記·秦始皇紀》入海求羨門高誓。《註》羨門,古仙人。又《集韻》
【侯】1. 封建制度五等爵位的第二等:~爵。~门。公~。封~。诸~。 2. 古代用作士大夫之间的尊称。 3. 姓。 | ◎ 〔闽~〕地名,在中国福建省。
【侯】漢典考證:〔《儀禮·鄕飮酒禮》天子熊侯白質。〕 謹照原書鄕飮酒禮改鄕射禮。〔《周禮·春官》肆師侯禳。《註》侯者,迎祥善。禳者,禳去妖祲。〕 謹照原文注改疏。祥善改善祥。妖祲改殃氣。 考證:〔《儀禮·鄕飮酒禮》天子熊侯白質。〕 謹照原書鄕飮酒禮改鄕射禮。〔《周禮·春官》肆師侯禳。《註》侯者,迎祥善。禳者,禳去妖祲。〕 謹照原文注改疏。祥善改善祥。妖祲改殃氣。
【家】1. 共同生活的眷属和他们所住的地方:~庭。~眷。~长(zhǎng )。~园。~谱。~塾。~乡。~风。~训。~规。~喻户晓。如数~珍。 2. 家庭所在的地方:回~。老~。安~。 3. 居住:“可以~焉”。 4. 对人称自己的尊长、亲属:~祖。~父。~翁。~母。~慈。 5. 家里养的,不是野生的:~畜。~禽。 6. 经营某种行业的人家或有某种身份的人家:酒~。农~。 7. 掌握某种专门学识或有丰富实践经验及从事某种专门活动的人:专~。行(háng )~。作~。科学~。 8. 学术流派:儒~。法
【家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古牙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居牙切,音加。《說文》家居也。《爾雅》戸牖之閒謂之扆。其內謂之家。《詩·周南》宜其室家。《註》家謂一門之內。又婦謂夫曰家。《孟子》女子生而願爲之有家。又一夫受田百畝,曰夫家。《周禮·地官》上地家七人,中地家六人,下地家五人。《註》有夫有婦,然後爲家。又大夫之邑曰家,仕於大夫者曰家臣。《左傳·襄二十九年》大夫皆富,政將在家。又天家,天子之稱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無外,以天下爲家。又居其地曰家。《史記·陸賈傳》以好畤田地,善往家焉。又著述家。《前漢·武帝紀》表章六經
【立】1. 站,引申为竖起来:~正。~柜。~足(a.站得往脚;b.处于某种立场)。~场。屹~。顶天~地。 2. 做出,定出:建~。设~。树~。~意。~此存照。 3. 存在,生存:自~。独~。势不两~。 4. 马上,即刻:~时。~刻。~等。 5. 姓。
【立】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力入切,音力。《說文》立,住也。《釋名》立,林也。如林木森然,各駐其所也。《廣韻》立,行立。《禮·曲禮》立必正方。又成也。《禮·冠義》而後禮義立。又堅也。《易·大過》君子以獨立不懼。《論語》三十而立。又樹立也。《易·說卦傳》立天之道,曰隂與陽。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。立人之道曰仁與義。《書·伊訓》立愛惟親,立敬惟長。《左傳·襄二十四年》穆叔曰:太上立德,其次立功,其次立言。又置也,建也。《書·牧誓》立爾矛。《周禮·天官》建其牧,立其監。《左傳·桓二年》師服曰:天子建國,諸侯立家
【戟门】1.立戟为门。古代帝王外出,在止宿处插戟为门。《周礼·天官·掌舍》“为坛壝宫棘门”郑玄注引汉郑司农曰:“棘门,以戟为门。”后指立戟之门。《资治通鉴·唐僖宗光启三年》:“行密帅诸军合万五千人入城,以梁纘不尽节於高氏,为秦毕用,斩於戟门之外。”胡三省注:“唐设戟之制,庙社宫殿之门二十有四,东宫之门一十有八,一品之门十六,二品及京兆、河南、太原尹、大都督、大都护之门十四,三品及上都督、中都督、上都护、上州之门十二,下都督、下都护、中州、下州之门各十。设戟于门,故谓之戟门。”引申指显贵之家或显赫的官署。唐钱起《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