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平 平 仄 平 平 仄 仄
拼音: kě|kè lǐ guó jì|jǐ guān shēn
【可】1. 允许:许~。认~。宁~。 2. 能够:~见。~能。~以。不~思议。 3. 值得,认为:~怜。~悲。~亲。~观。~贵。~歌~泣。 4. 适合:~身。~口。~体。 5. 尽,满:~劲儿干。 6. 大约:年~二十。“潭中鱼~百许头”。 7. 表示转折,与“可是”、“但”相同。 8. 表示强调:他~好了。 9. 用在反问句里加强反问语气:都这么说,~谁见过呢? 10. 用在疑问句里加强疑问语气:这件事他~同意? 11. 姓。 | ◎ 〔~汗(hán)〕中国古代鲜卑、突厥、回纥、蒙古等族君
【可】《唐韻》肯我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口我切,音坷。《說文》肯也。《廣韻》許可也。《韻會》可者,否之對。《書·堯典》囂訟可乎。《文中子·事君篇》達人哉山濤也,多可而少怪。又僅可,未足之辭。《論語》子曰:可也。又《禮·內則》擇于諸母與可者。《註》諸母,衆妾也,可者,傅御之屬也。又所也。《禮·中庸》體物而不可遺。《註》體猶生也,可猶所也。不有所遺,言萬物無不以鬼神之氣生也。又姓。《正字通》唐諫議大夫可中正,宋紹興進士可懋。又《字彙補》苦格切,音克。《魏書·吐谷渾傳》可汗,此非復人事。《唐書·突厥傳》可汗猶單于
【理】1. 物质本身的纹路、层次,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:心~。肌~。条~。事~。 2. 事物的规律,是非得失的标准,根据:~由。~性。~智。~论。~喻。~解。~想。道~。~直气壮。 3. 自然科学,有时特指“物理学”:~科,数~化。~疗。 4. 按事物本身的规律或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加工、处置:~财。~事。管~。自~。修~。总~。 5. 对别人的言行作出反应:~睬。答~。 6. 古代指狱官、法官。 7. 姓。
【理】《唐韻》良止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兩耳切《正韻》良以切,音里。《說文》治玉也。《徐曰》物之脈理,惟玉最密,故从玉。《淮南子·覽冥訓》夏桀之時,金積折廉,璧襲無理。《註》用之煩數,皆鈍而無文。又《說文徐註》治玉治民皆曰理。《書·周官》論道經邦,燮理隂陽。《前漢·循吏傳》政平訟理。又《玉篇》正也。《左傳·成二年》先王疆理天下。《註》理,正也。又《玉篇》道也。《廣韻》義理。《易·繫辭》易而天下之理得矣。《史記·平原君傳》謂公孫龍曰:公無復與孔子高辨事也。其人理勝於辭,公辭勝於理,辭勝於理,終必受詘。《皇極經世》天下
【国】1. 有土地、人民、主权的政体(古代指诸侯所受封的地域):~家。~土。~体(a.国家的性质;b.国家的体面)。~号。~度(指国家)。~策。~情。~法。~力。~防。~威。~宝(a.国家的宝物;b.喻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)。~格。~魂。~是(国家大计,如“共商~~”)。 2. 特指中国的:~产。~货。~粹。~乐(yuè ㄩㄝˋ)。~药。 3. 姓。
【国】〔古文〕囗囶圀《唐韻》古或切《集韻》骨或切,觥入聲。《說文》邦也。《周禮·夏官·量人》掌建國之法,以分國爲九州。又《冬官·考工記》匠人營國,旁三門,國中九經九緯,經涂九軌,左祖右社,面朝後市。《禮·王制》五國以爲屬,十國以爲連,二十國以爲卒,二百一十國以爲州。《孟子》大國,地方百里,次國,地方七十里,小國,地方五十里。又《周禮·地官·掌節》山國用虎節,土國用人節,澤國用龍節。《註》山國多山者,土國平地也,澤國多水者。又滅人之國曰勝國。《左傳註》勝國者,絕其社稷,有其土地也。又九州之外曰外國。亦曰絕國。《後
【济】1. 渡,过河:同舟共~。 2. 对困苦的人加以帮助:~世。救~。赈~。周~。接~。 3. 补益:无~于事。 | 1. 〔~水〕古水名,源于今中国河南省,流经山东省入渤海。 2. (濟)
【观身】身的道德修养。《老子》:“以身观身。”唐李程《赋得竹箭有筠》诗:“方持不易操,对此欲观身。”宋苏轼《送参寥师》诗:“閲世走人间,观身卧云岭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