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去十遇
平仄:仄 平 平 仄 平 平 仄
拼音: zhēng gōng hòu fù dé|děi|de chǒng rén
【争】1. 力求获得,互不相让:~夺。竞~。~长论短。 2. 力求实现:~取。~气。~胜。 3. 方言,差,欠:总数还~多少? 4. 怎么,如何(多见于诗、词、曲):~不。~知。~奈。
【争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側莖切《集韻》甾耕切,音箏。《說文》引也。从。《徐鉉曰》音曳。二手而曳之,爭之道也。《廣韻》競也。《書·大禹謨》汝惟不矜,天下莫與汝爭能。汝惟不伐,天下莫與汝爭功。又《玉篇》諫也。又訟也。《增韻》理也,辨也。《禮·曲禮》分爭辨訟,非禮不決。又姓。《正字通》印藪有爭不識,爭同。又《集韻》側逬切,箏去聲。義同。又《廣韻》本作諍,諫諍也,止也。《孝經·諫諍章》天子有爭臣七人。 《韻會》俗作争,非。漢典考證:〔《禮·曲禮》非理不決。〕 謹照原文非理改非禮。 考證:〔《禮·曲禮》非理不決。〕 謹
【宫】1. 房屋(封建时代专指帝王的住所):~室。~廷。~殿。~观(guàn )(a.供帝王游乐的离宫;b.道教的庙宇)。~禁。~苑。~刑。 2. 神话中神仙居住的房屋:天~。龙~。蟾~。 3. 庙宇的名称:雍和~。 4. 一些文化娱乐场所:少年~。文化~。 5. 天文上黄道分为十二宫,每一宫三十度。 6. 中国古代五音之一,相当于简谱“1”。 7. 指“子宫”(妇女生殖器官)。 8. 姓。
【宫】《唐韻》居戎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居雄切《正韻》居中切,音弓。《說文》室也。从宀,躳省聲。《白虎通》黃帝作宮室,以避寒暑。宮之言中也。《釋名》宮,穹也。屋見垣上穹隆然也。《詩·大雅》雝雝在宮。《周禮·內宰六宮註》婦人稱寢曰宮。宮者,隱蔽之言,天子謂之六寢。又《禮·儒行》儒有一畝之宮。《註》宮,牆垣也。《儀禮·士昏禮》母戒女曰:夙夜無違宮事,古者貴賤所居,皆得稱宮,至秦始定爲至尊所居之稱。又宗廟亦曰宮。《詩·召南》于以用之,公侯之宮。《孔氏曰》可以奉祭祀曰事,祭必於宗廟曰宮,互見其義也。又學名。《禮·曲禮》諸侯
【后】1. 上古称君主:商之先~(先王)。 2. 帝王的妻子:皇~。太~。 3. 指空间在背面,反面的,与“前”相对:~窗户。~面。~学。~缀。~进。 4. 时间较晚,与“先”相对:日~。~福。~期。 5. 指次序,与“前”相对:~排。~十名。 6. 子孙:~辈。~嗣。~裔。~昆。无~(没有子孙)。 7. 姓。 典
【附】1. 另外加上,随带着:~体。~件。~带(a.另外有所补充的;b.非主要的)。~庸。~会(a.把不相关连的事勉强拉到一起,如“牵强~~”;b.组织文章、布局谋篇、命意修辞等创作活动,如“精思~~,十年乃成”)。~赘悬疣。 2. 同意,赞同:随声~和。~议。 3. 捎带:“一男~书至”。 4. 靠近:~近。~耳低言。 5. 依从:依~。归~。趋炎~势。
【附】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符遇切,音駙。《玉篇》依也,近也,著也。《廣韻》寄附。《集韻》托也。《易·剝卦》山附于地。《禮·樂記》附親萬民也。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其附于者,歸于士。《註》附,麗也。《孟子》附於諸侯曰附庸。又《玉篇》附,益也。《論語》季氏富於周公,而求也爲之聚斂,而附益之。《前漢·諸侯王表》設附益之法。《註》封諸侯過限,曰附益。◎按《說文》附益作坿字,泥。又《廣韻》姓也。晉有附都。又轉附,山名。《孟子》吾欲觀於轉附朝儛。又附耳,星名。《史記·天官書》畢曰罕車,其大星旁小星爲附耳。又高附,國名。
【得】1. 获取,接受:~到。~失。~益。~空(kòng)。~便。~力。~济。心~。 2. 适合:~劲。~当(dàng )。~法。~体。 3. 满意:~意。扬扬自~。 4. 完成,实现:饭~了。~逞。~志(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)。 5. 可以,许可:不~随地吐痰。 6. 口语词(a.表禁止,如“~了,别说了”;b.表同意,如“~,就这么办”)。 | 1. 必须,须要:可~注意。 2. 极舒服,极适意: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,就~了。 | 1.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:要不~。拿~起来。 2.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
【得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多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的則切,音德。《說文》行有所得也。《玉篇》獲也。《韻會》凡有求而獲皆曰得。又賦受亦曰得。《易·乾卦》知得而不知喪。《禮·曲禮》臨財毋苟得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凡獲器用曰得,得用焉曰獲。《孟子》求則得之。又貪也。《論語》戒之在得。又《韻會》與人契合曰相得。《王褒·聖主得賢臣頌》聚精會神,相得益章。又得得,唐人方言,猶特地也。《全唐詩話》貫休入蜀,以詩投王建曰:一瓶一鉢垂垂老,千水千山得得來。又叶都木切,音篤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罪莫大於可欲,禍莫大於不知足,咎莫大於欲得
【宠人】爱的人。旧多指姬妾佞臣。《左传·桓公三年》:“芮伯万之母芮姜,恶芮伯之多宠人也,故逐之,出居於魏。”《韩非子·八说》:“治国是非,不以术断而决於宠人,则臣下轻君而重於宠人。”汉王符《潜夫论·明闇》:“由此观之,处位卑贱而欲効善於君,则必先与宠人为讎矣。”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