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下平十八尤
平仄:仄 平 仄 仄 平 平 平
拼音: jǐn huā bàn diǎn xī yáng shōu
【槿】◎ 〔木~〕落叶灌木或小乔木,叶卵形互生,花钟形,单生,通常有红、白、紫等颜色。茎的纤维可造纸或做蓑衣,花和种子可入药。 典
【槿】《唐韻》居隱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几隱切,音謹。木槿,櫬也。《玉篇》木槿,朝生夕隕,可食。亦作堇。《禮·月令》木堇榮。一名舜。《詩·鄭風》有女同車,顏如舜華。一名椴,一名櫬。《爾雅·釋草》椴,木槿。櫬,木槿。《郭註》別二名也。白曰椴,赤曰櫬。一名日及。《南方草木狀》赤槿,名日及。一名王蒸。《陸璣·草木疏》齊魯之閒謂之王蒸。又《集韻》渠巾切,音堇。柄也。又《正韻》居忍切。義同。
【花】1. 植物的繁殖器官,典型的由“花托”、“花萼”、“花冠”、“雌蕊群”和“雄蕊群”组成,有各种形状和颜色,一般长得很美丽,有的有香味,凋谢后结成果实。 2. 供观赏的植物:~木。~草。~匠。~事(游春看花等事)。 3. 形状像花的东西:雪~。浪~。钢~。火~。棉~(棉的絮亦称花)。礼~(烟火)。挂~(指战斗中受伤)。 4. 用花装饰的:~圈(quān )。~篮。~灯。~车。 5. 具有条纹或图形的,不只一种颜色的:~样。~边。~~绿绿。印~。 6. 指“痘”:天~(一种急性传染病)。 7. 混
【花】〔古文〕蘤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正韻》呼瓜切,音譁。《正字通》草木之葩也。《歐陽修·花品序》洛陽人稱花曰某花某花,稱牡丹則直曰花。又地名。《廣州志》南海縣有花田。又姓。唐有花驚定。《杜甫詩》成都猛將有花卿。《通志·氏族略》宋有尚書郞花尹。又《韻補》音訶。《棗據詩》延首觀神州,廻晴盻曲阿。芳林挺修榦,一歲再三花。 《說文》本作華。榮也。从艸,鄭氏曰:,象華葉垂敷之形,亏象蔕萼也。《唐韻古音》按花字,自南北朝以上不見于書,晉以下書中閒用花字,或是後人攺易。唯《後漢書·李諧·述身賦》曰:樹先春而動色,草迎歲而發花。
【半】1. 二分之一:~圆。~百(五十,多指岁数)。 2. 不完全的:多~。~岛。~透明。~脱产。 3. 在中间:~空。~路上。~夜。 4. 喻很少:一星~点。 典
【半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博漫切,般去聲。《說文》物中分也。从八从牛。牛爲物大,可以分也。《易·繫辭》思過半矣。《禮·學記》不善學者,師勤而功半。《韓非子·內儲篇》疑也者,以爲可者半,不可者半。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普半切,音泮。大片也。《前漢·李陵傳》令軍士人持二升糒,一半冰。《註》師古曰:半,讀曰判。判,大片也。又《韻補》叶眠切,音鞭。《道藏謌》遊雲落太陽,颰景凌三天。千秋似淸旦,萬歲猶日半。
【点】1. 细小的痕迹或物体:~滴。斑~。~子(a.液体的小滴,如“水~~”;b.小的痕迹,如“油~~”;c.打击乐器演奏时的节拍,如“鼓~~”;d.主意,办法,如“请大家出~~”;e.最能说明问题的关键地方,如“话没有说到~~上”)。 2. 几何学上指没有长、宽、厚而只有位置的几何图形;两条线相交处或线段的两端。 3. 数学上表示小数部分开始的符号(.),称“小数点”,如“231.4”。 4. 量词,用于小的或少的:两三~雨。几~泪水。 5. 一定的位置或限度:地~。起~。极~。居民~。 6. 项,
【点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正韻》多忝切,音玷。《說文》小黑也。又《正韻》點注也。《爾雅·釋器》滅謂之點。《註》以筆滅字爲點。又《玉篇》檢點也。又《廣韻》點畫。又《正韻》更點。又《廣雅》污也。《太史公報任安書》適足以見笑而自點耳。又《集韻》之廉切,音詹。人名。魯有豐點,齊有鮑點。又《集韻》丁賀切,音哆。草葉壞也。《齊民要術》故墟種麻,有點葉夭折之患。又《集韻》都念切,音店。亦汙也。《束皙·白華詩》鮮侔晨葩,莫之點辱。漢典考證:〔《太史公報任安書》適足以發笑而自點耳。〕 謹照原文發笑改見笑。 考證:〔《太史公報任安書
【夕阳】īyáng[thesettingsun]傍晚的太阳夕阳无限好,只是近黄昏。——李商隐《登乐游原》
【夕阳】的西面。《诗·大雅·公刘》:“度其夕阳,豳居允荒。”毛传:“山西曰夕阳。”《释名·释山》:“山东曰朝阳,山西曰夕阳,随日所照而名之也。”2.傍晚的太阳。晋庾阐《狭室赋》:“南羲炽暑,夕阳傍照。”宋欧阳修《醉翁亭记》:“已而夕阳在山,人影散乱,太守归而宾客从也。”《三侠五义》第二回:“正遇着深秋景况,夕阳在山之时。”冰心《寄小读者》二二:“每天黄昏独自走到山顶看日落,看夕阳自戚叩落亚的最高峰尖下坠,其红如火!”3.比喻晚年。晋刘琨《重赠卢谌》诗:“功业未及建,夕阳忽西流。”李周翰注:“夕阳,谓晚景,喻己之老
【收】1. 接到,接受:~发。~信。~支。~讫。~益。 2. 藏或放置妥当:这是重要东西,要~好了。 3. 割断成熟的农作物:~割。~成。麦~。 4. 招回:~兵。~港。 5. 聚,合拢:~容。~理。~集。 6. 结束:~尾。~煞。~盘。 7. 逮捕,拘押:~捕。~监。~押。~审。 8. 约束,控制(感情或行动):~束。~心。~伏(亦作“收服”)。 典
【收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式周切《集韻》尸周切,音荍。《說文》捕也。《五經文字》作収,訛。《詩·大雅》此宜無罪,女反收之。《傳》收,拘收也。又《詩·周頌》我其收之。《傳》收,聚也。又《禮·玉藻》有事則收之。《疏》當有事之時,則收斂之。又《左傳·襄二十七年》何以恤我,我其收之。《註》收,取也。又《戰國策》秦可以少割而收害也。《註》收,猶息也。又《博雅》收,振也。《中庸》振河海而不洩。《朱傳》振,收也。又車軫也。《詩·秦風》小戎俴收。《傳》收,軫也。又夏冠名。《儀禮·士冠禮》周弁,殷冔,夏收。《註》收,言所以收斂髮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