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平 平 仄 仄 平
拼音: kān huái èr lǜ shī
【堪】1. 能,可以,足以:不~设想。~当重任。~以告慰。 2. 忍受,能支持:难~。不~一击。狼狈不~。疲惫不~。
【堪】《唐韻》口含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枯含切《正韻》苦含切,音戡。《說文》勝也。又任也,可也。《家語》子貢曰:吳王爲人猛暴,羣臣不堪。《羊祜讓開府表》臣有何功,可以堪之。又堪輿,天地總名。《范浚心箴》茫茫堪輿,俯仰無垠。又《孟康曰》堪輿,神名,造輿宅書者。又山形奇怪也。《揚雄·蜀都賦》堪當隱倚。又姓。《風俗通》八元仲堪之後。又《說文》地突也。《徐鉉註》地穴中出也,據此與龕同。又《集韻》楚錦切,音墋。土也。一曰不淸澄。 通作勘,戡。別作龕。《正字通》經傳錯互者,因聲近而譌。
【怀二】”。
【律师】◎律师lǜshī[lawyer;solicitor;attorney]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、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
【律师】1.佛教称善解戒律的人。《涅槃经·金刚身品》:“如是能知佛法所作,善能解説,是名律师。”宋苏轼《阿弥陀佛颂》:“钱塘圆照律师普劝道俗,归命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。”清钱谦益《舒仲符画张明府小像戏题四绝句》之三:“人言宿世修行惯,不是禪师定律师。”2.唐时道士按修行程度而得的称号之一。《唐六典·祠部郎中》:“而道士修行有三号:其一曰法师,其二曰威仪师,其三曰律师。”3.传授法律知识的人。清刘献廷《广阳杂记》卷二:“余谓此象可以为刑官,可以为律师。”4.专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,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,出庭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