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入二十二昔
平仄:仄 仄 平 平 平
拼音: 1 1 jùn xī liè
【讴】1. 歌唱:~歌(歌颂,赞美)。 2. 民歌:“乃立乐府,采诗夜诵,有赵、代、秦、楚之~。”~谣。 方言集汇
【讴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烏侯切,音歐。《廣雅》歌也。《玉篇》吟也。《正字通》謳爲歌之別調,歌爲謳之總名。《史記·張儀傳》秦將以美人聘楚,以宮中善歌謳者爲媵。《列子·湯問篇》薛譚學謳於秦靑。《說文》齊歌也。《前漢·高帝紀》漢王旣至南鄭,諸將及士卒皆歌謳思東歸。《師古註》謂齊聲而歌。或曰齊地之歌。又姓。《左傳·哀十三年》越大夫謳陽。又與嘔同。《荀子·富國篇》拊循之,唲嘔之。《註》唲嘔,嬰兒語聲。嘔與謳同。又《集韻》《類篇》匈于切,音吁。煦也。又於謳,欲化貌。《莊子·大宗師》需役聞之於謳。《註》歌以樂之
【歌】1. 唱:~唱。~咏。~颂。~坛。~台舞榭。~舞。能~善舞。 2. 能唱的文词:唱~。~谱。~词。~诀。民~。诗~。~行(xíng )(旧诗的一种体裁,音节、格律比较自由)。诗言志,~咏言。
【歌】〔古文〕可哥《唐韻》古俄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居何切,音柯。《說文》詠也。《徐曰》長引其聲以詠也。《釋名》人聲曰歌。歌者,柯也。以聲吟詠上下,如草木有柯葉也。《揚子·方言》兗冀言歌,聲如柯。《書·舜典》詩言志,歌永言。《正義曰》直言不足以申意,故令歌詠其詩之義以長其言。《禮·樂記》詩言其志也,歌詠其聲也。《又》歌之爲言也,長言之也。言之不足,故長言之。又曲合樂也。《詩·魏風》我歌且謠。《傳》曲合樂曰歌,徒歌曰謠。《疏》正義曰:謠旣徒歌,則歌不徒矣,故曰曲合樂曰歌。歌謠對文如此,散則歌爲總名,未必合樂也
【郡】◎ 古代行政区域,中国秦代以前比县小,从秦代起比县大:~县。秦分天下为三十六~。
【郡】《唐韻》渠運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具運切,羣去聲。《釋名》郡,羣也。人所羣聚也。《韻會》《說文》云:周制,天子地方千里,分爲百縣,縣有四郡,是縣大而郡小也。秦幷天下,置三十六郡,以統其縣。漢遂因之。自隋唐以來,廢置不一。宋元設府于州,明制屬州於府,而郡之名遂廢。
【惜】1. 爱,重视:爱~。顾~。怜~。珍~。 2. 舍不得:吝~。~别。~力。~指失掌(喻因小失大)。~墨如金。 3. 感到遗憾,哀痛:可~。~悯。惋~。
【惜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思積切,音昔。《說文》痛也。从心昔聲。《廣韻》悋也。《增韻》憐也,愛也。一曰貪也。又叶息約切,音削。《曹植·贈丁儀詩》思慕延陵子,寶劒非所惜。子其寧爾心,親交義不薄。
【列】1. 排成的行:罗~。行(háng )~。队~。~岛。 2. 众多,各:~位。~强。~传(zhuàn )。 3. 摆出:~举。 4. 安排到某类事务之中:~席。 5. 量词,用于成行列的事物:一~火车。 6. 类:不在此~。 7. 姓。 8. 古同“烈”,强烈,猛然。 9. 古同“裂”,分裂。
【列】《唐韻》《正韻》良薛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力櫱切,音裂。《說文》分解也。《廣韻》行次也,位序也。《前漢·韋玄成傳》恤我九列。《註》九卿之位。《顏延之·曲水詩序》婆娑于九列。又軍伍。《左傳·僖二十二年》不鼓不成列。又布也,也。《班固·西都賦》陛戟百重,周廬千列。又《周禮·地官·稻人》以列舍水。《註》列者,其町畦,必使平垣,則水可止舍也。又姓。《廣韻》鄭有列禦。又《集韻》力制切,音例。比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