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/ 唐诗 / 赠友五首

群牧之所遵——赠友五首

韵脚:上平十八諄

平仄:平 仄 平 仄 平

拼音: suǒ zhī zūn qún mù

群牧之所遵释义

【所】1. 处,地方:住~。哨~。场~。处~。  2.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~。派出~。  3. 量词,指房屋:一~四合院。  4. 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~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~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~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~有。各尽~能。~向无敌。有~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  5. 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~敬。  6. 姓。

【所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疏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爽阻切,數上聲。《說文》伐木聲也。从斤,戶聲。又處所。《詩·鄭風》獻于公所。又《商頌》及爾斯所。又《漢制》車駕所在曰行在所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以四海爲家,故所在曰行在所。又《關西方言》致力于一事爲所。所謂絕利一源也。《書·無逸》君子所其無逸。又《召誥》王敬作所。又語辭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,觀其所由。又誓辭。《論語》予所否者。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所不與舅氏同心者。又指物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其高可隱也。《註》謂高四尺所。《前漢·疏廣傳》問金餘尙有幾所。《註》幾所,猶幾許也。《

【之】1. 助词,表示领有、连属关系:赤子~心。  2. 助词,表示修饰关系:缓兵~计。不速~客。莫逆~交。  3.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使成为句子成分:“大道~行也,天下为公”。  4. 代词,代替人或事物:置~度外。等闲视~。  5. 代词,这,那:“~二虫,又何知”。  6. 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~。  7. 往,到:“吾欲~南海”。

【之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止而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眞而切,音枝。《說文》出也,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。一者,地也。《玉篇》是也,適也,往也。《禮·檀弓》延陵季子曰:若氣,則無不之也。又於也。《禮·大學》之其所親愛而辟焉。《註》之,適也。《朱傳》猶於也。又語助辭。《書·金縢》禮亦宜之。《禮·文王世子》秋冬亦如之。《正字通》凡之字,或句中,或語尾,或層出。如毛詩我之懷矣,共武之服,及女曰雞鳴章知子之來之,六句九之字,常華章左之左之,六句八之字,可以例推。又此也。《詩·周南》之子于歸。《註》之子,是子也。又變也。《

【遵】◎ 沿着,依照,按照:~守。~照。恪~。~循。~行。~养时晦。

【遵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將倫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蹤倫切《等韻》祖倫切,音嶟。《說文》循也。《詩·周南》遵彼汝墳。又《廣韻》率也,行也。習也。《書·洪範》遵王之路,遵王之道。《儀禮·鄕射禮》大夫有遵者則入門左。《註》言鄕之爲大夫者,能以禮樂化其民,使遵法之,故曰遵者。又叶徂全切,音牋。《李尤·德陽殿賦》曰若炎唐,稽古作先。於赫聖漢,抗德以遵。

【群牧】古称九州治民的官长,后用以泛指众诸侯或地方长官。《书·舜典》:“覲四岳羣牧。”蔡沉集传:“羣牧,九州之牧伯也。”唐皮日休《忧赋》:“非有事於名山,即展义於羣牧。”

群牧之所遵用户点评
u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