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/ 唐诗 / 和答诗十首。和松树

杀身获其所——和答诗十首。和松树

韵脚:上八語

平仄:平 平 仄 平 仄

拼音: qí|jī suǒ huò shā shēn

杀身获其所释义

【其】1. 第三人物代词,相当于“他(她)”、“他们(她们)”、“它(它们)”;“他(她)的”、“他们(她们)的”、“它(们)的”:各得~所。莫名~妙。三缄~口。独行~是。自食~果。  2. 指示代词,相当于“那”、“那个”、“那些”:~他。~余。~次。文如~人。名副~实。言过~实。  3. 那里面的:~中。只知~一,不知~二。  4. 连词,相当于“如果”、“假使”:“~如是,熟能御之?”  5. 助词,表示揣测、反诘、命令、劝勉:“~如土石何?”  6. 词尾,在副词后:极~快乐。大概~。 | ◎ 〔郦食(

【其】〔古文〕丌亓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渠之切《正韻》渠宜切,音碁。《韻會》指物之辭。《易·繫辭》其旨遠,其辭文。《詩·大雅》其在于今。又助語辭。《書·西伯戡黎》今王其如台。《詩·周南》灼灼其華。《玉篇》辭也。又姓。《韻會》漢陽阿侯其石。又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居之切,音姬。《韻會》語辭。《書·微子》若之何其。《詩·小雅》夜如何其。又人名。《史記·酈生傳》酈生食其者,留高陽人也。《註》正義曰:酈食其,三字三音,讀曆異幾。《前漢·楚元王傳》高祖使審食其留侍太上皇。《註》師古曰:食音異,其音基。又山名。《前漢·

【所】1. 处,地方:住~。哨~。场~。处~。  2.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~。派出~。  3. 量词,指房屋:一~四合院。  4. 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~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~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~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~有。各尽~能。~向无敌。有~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  5. 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~敬。  6. 姓。

【所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疏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爽阻切,數上聲。《說文》伐木聲也。从斤,戶聲。又處所。《詩·鄭風》獻于公所。又《商頌》及爾斯所。又《漢制》車駕所在曰行在所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以四海爲家,故所在曰行在所。又《關西方言》致力于一事爲所。所謂絕利一源也。《書·無逸》君子所其無逸。又《召誥》王敬作所。又語辭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,觀其所由。又誓辭。《論語》予所否者。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所不與舅氏同心者。又指物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其高可隱也。《註》謂高四尺所。《前漢·疏廣傳》問金餘尙有幾所。《註》幾所,猶幾許也。《

【获】1. 打猎得到的禽兽:猎~。  2. 得到,取得:~得。~奖。~悉。如~至宝。  3. 古代对奴婢的贱称:臧~。  4. 能得到机会或空闲:不~面辞。  5. 收割庄稼:收~。

【获】《唐韻》胡伯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胡陌切,音韄。《說文》獵所獲也。《周禮·夏官·射人》三獲。《釋文》劉音胡伯反。又《集韻》獸名。又《集韻》亦姓。又《廣韻》胡麥切,音畫。得也。《書·太甲》弗慮胡獲。《詩·小雅》笑語卒獲。《傳》獲,得時也。又《爾雅·釋詁》馘,穧,獲也。《註》獲賊耳爲馘,獲禾爲穧。《詩·秦風》舍拔則獲。又《小雅》執訊獲醜。又《廣韻》臧獲。《方言》云:荆淮海岱雜齊之閒,罵奴曰臧,罵婢曰獲。又門名。《左傳·昭二十年》公孟有事于蓋獲之門外。《註》蓋獲,衞郭門。又回獲,縣名。屬北地郡。見《前漢·地理志》。

【杀身】舍生;丧生。《墨子·兼爱中》:“乃若夫少食、恶衣、杀身而为名,此天下百姓之所皆难也。”《史记·楚世家》:“杀生以明君,臣之愿也。”唐卢纶《雪谤后书事上皇甫大夫》诗:“岂言沉族重,但觉杀生轻。”《水浒传》第四回:“提辖恩念,杀身难报。”鲁迅《书信集·致黎烈文》:“明末,真有被谣言弄得遭杀身之祸的。”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:“李泌的归隐是要避免杀身的灾难。”

杀身获其所用户点评
u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