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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家收得琵琶伎——哭师皋

韵脚:上平五支

平仄:平 平 平 平 平 仄

拼音: dé|děi|de shōu jì|qí pí pá shuí jiā

谁家收得琵琶伎释义

【得】1. 获取,接受:~到。~失。~益。~空(kòng)。~便。~力。~济。心~。  2. 适合:~劲。~当(dàng )。~法。~体。  3. 满意:~意。扬扬自~。  4. 完成,实现:饭~了。~逞。~志(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)。  5. 可以,许可:不~随地吐痰。  6. 口语词(a.表禁止,如“~了,别说了”;b.表同意,如“~,就这么办”)。 | 1. 必须,须要:可~注意。  2. 极舒服,极适意: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,就~了。 | 1.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:要不~。拿~起来。  2.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

【得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多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的則切,音德。《說文》行有所得也。《玉篇》獲也。《韻會》凡有求而獲皆曰得。又賦受亦曰得。《易·乾卦》知得而不知喪。《禮·曲禮》臨財毋苟得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凡獲器用曰得,得用焉曰獲。《孟子》求則得之。又貪也。《論語》戒之在得。又《韻會》與人契合曰相得。《王褒·聖主得賢臣頌》聚精會神,相得益章。又得得,唐人方言,猶特地也。《全唐詩話》貫休入蜀,以詩投王建曰:一瓶一鉢垂垂老,千水千山得得來。又叶都木切,音篤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罪莫大於可欲,禍莫大於不知足,咎莫大於欲得

【收】1. 接到,接受:~发。~信。~支。~讫。~益。  2. 藏或放置妥当:这是重要东西,要~好了。  3. 割断成熟的农作物:~割。~成。麦~。  4. 招回:~兵。~港。  5. 聚,合拢:~容。~理。~集。  6. 结束:~尾。~煞。~盘。  7. 逮捕,拘押:~捕。~监。~押。~审。  8. 约束,控制(感情或行动):~束。~心。~伏(亦作“收服”)。 典

【收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式周切《集韻》尸周切,音荍。《說文》捕也。《五經文字》作収,訛。《詩·大雅》此宜無罪,女反收之。《傳》收,拘收也。又《詩·周頌》我其收之。《傳》收,聚也。又《禮·玉藻》有事則收之。《疏》當有事之時,則收斂之。又《左傳·襄二十七年》何以恤我,我其收之。《註》收,取也。又《戰國策》秦可以少割而收害也。《註》收,猶息也。又《博雅》收,振也。《中庸》振河海而不洩。《朱傳》振,收也。又車軫也。《詩·秦風》小戎俴收。《傳》收,軫也。又夏冠名。《儀禮·士冠禮》周弁,殷冔,夏收。《註》收,言所以收斂髮也。

【伎】1. 技巧,才能:~痒(人擅长某种技艺,一遇机会,急欲表现,好像皮肤发痒不能自忍,亦作“技痒”)。~俩(liāng )。  2. 古代称以歌舞为业的女子。 | ◎ 〔~~〕奔走的样子,如“鹿斯之奔,惟足~~”。

【伎】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巨錡切,音芰。伎巧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多人伎巧。又伎倆。《史記·馮驩傳》無他伎能。《揚子·法言》通天地而不通人曰伎。《又》淳于越可謂伎矣。《註》伎,才也。又《廣韻》巨支切。與跂通,足多指也。又舒貌。《詩·小雅》鹿斯之奔,維足伎伎。《註》宜疾而舒,留其羣也。

【琵琶】ípa[pi-pa,apluckedstringinstrumentwithafrettedfingerboard]中国的一种四弦乐器,弹奏如吉他,其主要部分大如诗琴,颈部有琴柱12个以上,伸入主体部分的琵琶,是在西汉“裁筝筑”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。它从西汉试制,历东汉、魏晋、至隋唐,基本定型。它在汉末魏初始获“枇杷”名。魏晋时,因“枇杷”二字音,改名“琵琶”

【琵琶】乐器。初名批把,见《释名·释乐器》。此类乐器原流行于波斯、阿拉伯等地,汉代传入我国。后经改造,圆体修颈,有四弦、十二柱,俗称“秦汉子”。一说,我国秦末,百姓苦长城之役,弦鼗而鼓之,琵琶即始于此。(见晋傅玄《〈琵琶赋〉序》。)南北朝时又有曲项琵琶传入我国,四弦,腹呈半梨形,颈上有四柱,横抱怀中,用拨子弹奏,即现今琵琶的前身。唐宋以来经不断改进,柱位逐渐增多,改横抱为竖抱,废拨子,改用手指弹奏。现今民间的琵琶有十七柱,通常称四相十三品,革新的琵琶有六相十八品;后者能弹奏所有半音,技法丰富,成为重要的民族独奏乐

【谁家】1.何家,哪一家。《乐府诗集·相和歌辞二·蒿里》:“蒿里谁家地,聚歛魂魄无贤愚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二八回:“武松忍耐不住,按定盒子,问那人道:‘你是谁家伴当?怎地只顾将酒食来请我?’”《儒林外史》第二回:“王举人道:‘去年在谁家作馆?’”2.谁,何人。唐张鷟《游仙窟》:“十娘咏曰:‘眼心俱忆念,心眼共追寻;谁家解事眼,副着可怜心?’”元无名氏《鸳鸯被》第二折:“他题的名姓儿别,语话儿差,空着我担个没来由牵掛,这不识羞的汉子你是谁家?”孙犁《澹定集·致铁凝信(三)》:“鲁迅在《中国小说史略》中,曾列有对照表(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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