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侍御执邦宪——酬秘书弟兼寄幕下诸公

平仄:仄 仄 平 平 仄

拼音: zhí shì yù bāng xiàn

侍御执邦宪释义

【执】1. 拿着:~刃。~鞭。~笔。  2. 掌握:~政。~教(jiào )。  3. 捕捉,逮捕:战败被~。  4. 坚持:固~。~意。  5. 实行:~行。  6. 凭单:回~。  7. 朋友:~友(志同道合的朋友,简称“执”)。  8. 姓。

【执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之入切《正韻》質入切,音汁。守也,持也。《書·大禹謨》允執厥中。又處也。《禮·樂記》師乙曰:請誦其所聞,吾子自執焉。又塞也。《左傳·僖二十八年》子玉使伯棼請戰曰:非敢必有功也,願以聞執讒慝之口。又父之友曰執友。《禮·曲禮》見父之執,不問不敢對。《後漢·馬援傳》援爲梁松父執,松貴拜援牀下,援不之答。又捕也。《禮·檀弓》肆諸市朝,而妻妾執。《孟子》執之而已。又姓。又執失代,三字姓。又與慹同。《前漢·朱博傳》豪强執服。《註》謂畏威懾服也。 本作,省作執。亦作瓡。漢典考證:〔《書·大禹謨》

【侍御】侍奉(君王)。《书·冏命》:“今予命汝作大正,正于羣僕侍御之臣。”《史记·乐毅列传》:“今足下使人数之以罪,臣恐侍御者不察先王之所以畜幸臣之理,又不白臣之所以事先王之心,故敢以书对。”宋苏辙《梁惟简供备库使诰》:“朕惟崇庆,日总万机,号令所至,泽遍海内。况其左右侍御之臣,朝夕执事之劳,而有不被其赐者乎?”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礼部官见了玉英这个容仪,已是万分好了。但祇年纪幼小,恐不諳侍御,发回寧家。”2.侍奉君王的人。《书·冏命》:“昔在文武,聪明齐圣。小大之臣,咸怀忠良,其侍御僕从,罔匪正人。

【邦宪】1.《诗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万邦为宪。”毛传:“宪,法也。”后因以“邦宪”指国家大法。唐韩愈《顺宗实录一》:“宜加贬黜,用申邦宪。”宋曾巩《张颉知均州制》:“内不能统齐士吏,外不能绥靖华夷,致兹绎骚,自干邦宪。”清严允肇《送宋荔裳按察四川》诗:“大夫秉邦宪,兢兢志靡他。”2.借指执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书、侍郎等。唐韩愈《为裴相公让官表》:“既领臺纲,又毗邦宪。”马其昶校注:“陈景云曰:元和十年,晋公以中丞兼刑部侍郎,故曰又毗邦宪,非别除也。”唐韩愈《祭马仆射文》:“公兼邦宪,以副经纪。”旧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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