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去十三祭
平仄:仄 平 仄 平 仄
拼音: wǒ dé|děi|de sì zhì jí
【我】◎ 自称,自己,亦指自己一方:~们。~见(我自己的看法)。~辈。~侪(我们)。自~。~盈彼竭。
【我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五可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語可切,俄上聲。《說文》施身自謂也。《廣韻》已稱也。又稱父母國曰我,親之之詞。《春秋·隱八年》我人祊。又姓。古賢人,著書名我子。又《說文》或說我,頃頓也。○按頃頓,義與俄同。然字書從無作俄音者,存考。又《韻補》叶與之切,音台。《揚子·太經》出我入我,吉凶之魁。《註》我音如台小子之台。又叶阮古切,音五。《張衡·鮑德誄》業業學徒,童蒙求我。濟濟京河,實爲西魯。,篆文我。
【得】1. 获取,接受:~到。~失。~益。~空(kòng)。~便。~力。~济。心~。 2. 适合:~劲。~当(dàng )。~法。~体。 3. 满意:~意。扬扬自~。 4. 完成,实现:饭~了。~逞。~志(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)。 5. 可以,许可:不~随地吐痰。 6. 口语词(a.表禁止,如“~了,别说了”;b.表同意,如“~,就这么办”)。 | 1. 必须,须要:可~注意。 2. 极舒服,极适意: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,就~了。 | 1.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:要不~。拿~起来。 2.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
【得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多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的則切,音德。《說文》行有所得也。《玉篇》獲也。《韻會》凡有求而獲皆曰得。又賦受亦曰得。《易·乾卦》知得而不知喪。《禮·曲禮》臨財毋苟得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凡獲器用曰得,得用焉曰獲。《孟子》求則得之。又貪也。《論語》戒之在得。又《韻會》與人契合曰相得。《王褒·聖主得賢臣頌》聚精會神,相得益章。又得得,唐人方言,猶特地也。《全唐詩話》貫休入蜀,以詩投王建曰:一瓶一鉢垂垂老,千水千山得得來。又叶都木切,音篤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罪莫大於可欲,禍莫大於不知足,咎莫大於欲得
【四】1. 数名,三加一(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“肆”代):~方。~边。~序(即“四季”)。~体(a.指人的四肢;b.指楷、草、隶、篆四种字体)。~库(古籍经、史、子、集四部的代称。亦称“四部”)。~君子(中国画中对梅、兰、竹、菊四种花卉题材的总称)。 2. 中国古代乐谱的记音符号,相当于简谱中的低音“6”。
【四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集韻》息利切,音泗。《說文》囗,四方也。八,別也。囗中八,象四分之形。又《玉篇》隂數次三也。《正韻》倍二爲四。《易·繫辭》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《又》兩儀生四象,四象生八卦。又姓。《正字通》宋有四象,慶元閒知汀州府。又《正字通》今官司文移變四作肆,防詐譌易,非四之本義也。又《集韻》息七切,音悉。關中謂四數爲悉。○按《正字通》云平聲音司,引《樂譜》四五讀司烏,不知此特口變易,非四有司音也。《正字通》誤。
【制】1. 规定:因地~宜。~定。~式。~宪。 2. 限定,约束,管束:~止。~裁。专~。~约。抵~。节~。~动。~海权。 3. 法规,制度:民主集中~。公有~。 4. 依照规定的标准做的:~钱(中国明、清两代称本朝的铜钱)。~服。 5. 古代帝王的命令:~诰。 6. 古代父母死亡守丧;守~。 7. 造,作:~造。~做。~品。~图。~革。~版。如法炮(páo )~。
【制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征例切,音製。《說文》裁也。又《增韻》正也,御也,檢也,造也。又《廣韻》禁制也。又《前漢·高帝紀》太后臨朝稱制。《註》師古曰:天子之言曰制書,謂爲制度之命也。又成法曰制。《左傳·隱元年》今京不度,非制也。又《禮·曲禮》士死制。《註》制謂君命,士受命致死也。又《禮·禮器》大廟之內敬矣,君親制祭。《註》朝踐進血之時,君自斷制牲肝,洗于鬱鬯,祭神于室也。又邑名。《左傳·隱元年》制,巖邑也。又叶音哲。《崔駰·達旨》隂陽始分,天地初制。皇綱云敘,帝紀乃設。又《韻會》浙或作制。
【极】1. 顶端,最高点,尽头:登~(帝王即位)。登峰造~。 2. 指地球的南北两端或电路、磁体的正负两端:~地(极圈以内的地区)。~圈。北~。阴~。 3. 尽,达到顶点:~力。~目四望。物~必反。 4. 最高的,最终的:~点。~限。~端。~致。 5. 国际政治中指综合国力强,对国际事务影响大的国家和国家集团:多~化趋势。 6. 准则:为民立~。 7. 疲乏:人~马疲。 8. 古同“亟”,急。 9. 古同“殛”,杀或罚。 10. 副词:表示最高程度:~其。~为(wéi )。
【极】《唐韻》其輒切《集韻》極葉切,音笈。《說文》驢上負也。《篇海》爲木版跨驢背以負物者。又《廣韻》巨業切,音跲。极插也。(極)《唐韻》渠力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竭憶切《正韻》竭戟切,禁入聲。《說文》棟也。《徐曰》極者屋脊之棟,今人謂高及甚爲極,義出於此。又天地未分以前曰太極。《易·繫辭》易有太極,是生兩儀。《註》無稱之稱,不可得而名也。又皇極,大中也。《書·洪範》皇建其有極。《疏》人君爲民之主,大自立其有中之道。又北辰曰北極,老人星曰南極。《書·舜典·正義》引《王蕃·渾天說》曰:北極出地三十六度,南極入地三十六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