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入二十陌
平仄:平 平 仄 平 平
拼音: tíng suǒ bó fēn|fèn tóng
【庭】1. 堂阶前的院子:~院。~园。~除(“除”,台阶)。 2. 厅堂:~宇。~闱(父母所属内室,借指父母)。~训(父亲的教诲,亦指家教)。家~。 3. 审判案件的处所或机构:法~。 4. 古同“廷”,朝廷。
【庭】《唐韻》特丁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唐丁切,音亭。《說文》宮中也。《玉篇》庭,堂階前也。《易·節卦》不出戸庭,无咎。《周禮·天官·閽人》掌埽門庭。又官名。《周禮·秋官》庭氏。《註》主射夭鳥,令國中淸潔如庭者也。又《爾雅·釋詁》直也。《疏》庭條,直也。《詩·小雅》播厥百穀,旣庭且碩。又州名。《唐書·地理志》庭州,貞觀十四年置,長安二年,爲北庭都護府,有後庭縣。《廣韻》卽漢車師後王庭之地,本烏孫國土,其前王庭,卽交河縣也。又天庭,星名。《石氏星傳》龍星左角曰天田,右角曰天庭。又洞庭,湖名。《楚辭·九歌》洞庭
【所】1. 处,地方:住~。哨~。场~。处~。 2.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:研究~。派出~。 3. 量词,指房屋:一~四合院。 4. 用在动词前,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:~部(所率领的部队)。~谓(a.所说的;b.某些人所说的,含不承认意)。无~谓(不关紧要,不关心)。~有。各尽~能。~向无敌。有~不为而后可以有为。 5. 用在动词前,与前面的“为”或“被”字相应,表示被动的意思:为人~敬。 6. 姓。
【所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疏舉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爽阻切,數上聲。《說文》伐木聲也。从斤,戶聲。又處所。《詩·鄭風》獻于公所。又《商頌》及爾斯所。又《漢制》車駕所在曰行在所。《蔡邕·獨斷》天子以四海爲家,故所在曰行在所。又《關西方言》致力于一事爲所。所謂絕利一源也。《書·無逸》君子所其無逸。又《召誥》王敬作所。又語辭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,觀其所由。又誓辭。《論語》予所否者。《左傳·僖二十四年》所不與舅氏同心者。又指物之辭。《禮·檀弓》其高可隱也。《註》謂高四尺所。《前漢·疏廣傳》問金餘尙有幾所。《註》幾所,猶幾許也。《
【帛】◎ 丝织品的总称:布~。~书。~画。化干戈为玉~(喻变争斗为友善)。竹~(指书籍)。简蠹~裂(书坏了)。 典
【帛】《唐韻》旁陌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薄陌切,音白。《說文》繒也。《廣韻》幣帛。《易·賁卦》賁于丘園,束帛戔戔。《書·堯典》五玉三帛。《傳》三帛,諸侯世子執纁,公之孤執元,附庸之君執黃。《周禮·春官·典命註》帛,如今璧色繒也。《左傳·閔二年》衞文公大帛之冠。《註》大帛,厚繒。《後漢·鄧后紀》必書功於竹帛。《註》帛謂縑素。又執帛,官名《前漢·曹參傳》乃封參爲執帛。《註》張晏曰:執帛,孤卿也。或曰楚官名。又草名。《爾雅·釋草》帛似帛,華山有之。《疏》華山有草,葉似帛者,因以名云。又姓。《神仙傳》吳有帛和。《水經注》瀍
【分】1. 区划开:~开。划~。~野(划分的范围)。~界。~明。条~缕析。~解。 2. 由整体中取出或产生出一部分:~发。~忧。~心劳神。 3. 由机构内独立出的部分:~会。~行(háng )。 4. 散,离:~裂。~离。~别。~崩离析。~门别类。 5. 辨别:区~。~析。 6. 区划而成的部分:二~之一。 7. 一半:人生百年,昼夜各~。春~。秋~。 | 1. 名位、职责、权利的限度:~所当然。身~。~内。恰如其~。安~守己。 2. 构成事物的不同的物质或因素:成~。天~(天资)。情~(情谊)。
【分】《唐韻》府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方文切,音餴。《說文》別也。从八刀,刀以分別物也。《易·繫辭》物以羣分。又《增韻》裂也,判也。又《廣韻》賦也,施也。《增韻》與也。又《玉篇》隔也。又《前漢·律歷志》一黍之廣爲一分。分者,自三微而成著,可分別也。又半也。《公羊傳·莊二年》師喪分焉。《荀子·仲尼篇》以齊之分,奉之而不足。又徧也。《左傳·哀元年》熟食者分,而後敢食。又與紛通。《荀子·儒效篇》分分乎其有終始也。《淮南子·繆稱訓》禍之生也分分。《註》猶紛紛。又《周禮·天官》以待國之匪頒。《註》匪讀爲分。又《唐韻》扶問切
【彤】1. 红色:~管(❶赤管笔,古代女史以此记事,后因用于女子文墨之事;❷一说是红色管状的初生之草)。~云。~庭(中国汉代皇宫以朱红色漆中庭,后泛指皇宫)。 2. 姓。
【彤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徒冬切,音佟。《說文》丹飾也。从丹,从彡。彡,其畫也。《玉篇》赤色。《詩·邶風》貽我彤管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靜女之三章取彤管焉。《註》彤管,赤管筆,女史記事規誨之所執。《疏》必用赤者,示其以赤心正人也。《書·文侯之命》彤弓一。《詩·小雅·彤弓傳》彤弓,朱弓也。又姓。《史記·夏本紀》禹爲姒姓,其後分封,用國爲姓,有彤城氏。《註》索隱曰:周有彤伯,蓋彤城氏之後。《廣韻》彤伯爲成王宗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