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併吞与割据——剑门

平仄:平 平 平 平

拼音: tūn yǔ|yù|yú gē jù

併吞与割据释义

【吞】1. 不嚼或不细嚼而咽入:~吐。~咽。~噬。狼~虎咽。气~山河。忍气~声。  2. 兼并,侵占:~没(mò)。~并。~蚀。~占。

【吞】《唐韻》吐根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他根切,音。《說文》咽也。《司馬相如·子虛賦》吞若雲夢者八九。又《廣韻》吞,滅也。《增韻》幷包也。《戰國策》隂謀有吞天下之心。又《廣韻》他前切《集韻》他年切,音天。姓也。漢有吞景雲。又《集韻》咽也。《穀梁傳·隱三年註》其所吞咽者,壤入於內。《釋文》吞,敕恩反。又音天。《王筠詩》桓桓信無敵,堂堂寧有前。九圻良易舉,八荒安足吞。

【与】1. 和,跟:正确~错误。~虎谋皮。生死~共。  2. 给:赠~。~人方便。  3. 交往,友好:相~。~国(相互交好的国家)。  4. 〔~其〕比较连词,常跟“不如”、“宁可”连用。  5. 赞助,赞许:~人为善。 | ◎ 参加:参~。~会。 | ◎ 同“欤”。

【与】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正韻》同與。《說文》賜予也。一勺爲与。《六書正譌》寡則均,故从一勺。(與)〔古文〕《廣韻》弋諸切《正韻》弋渚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演女切,音予。《說文》黨與也。《戰國策》是君以合齊與强楚。《註》與,黨與也。《管子·八觀篇》請謁得于上,則黨與成于下。又《廣韻》善也。《禮·禮運》諸侯以禮相與。又《增韻》及也。《易·說卦》是以立天之道,曰隂與陽。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。立人之道,曰仁與義。又許也,從也。《論語》吾與點也。《管子·形勢解》鬼神助之,天地與之。又待也。《論語》歲不我與。又《博雅》如也。《前

【割据】据gējù[setupindependentregimebyforceofarms]以武力占据部分地区,在一个国家内形成分裂对抗的局面将军以神武雄才,兼仗父兄之烈,割据江东。——《资治通鉴》重镇如割据,权轻绝纪纲。——唐·杜甫《入衡州》汉

【割据】占据。谓占据一方领土,成立政权。《汉书·叙传下》:“割据河山,保此怀民。”唐杜甫《丹青引》:“英雄割据虽已矣,文彩风流犹尚存。”宋苏轼《策略》:“乱臣割据,四分五裂,是伐之而已也。”毛泽东《井冈山的斗争》:“所谓割据,必须是武装的。”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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