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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以吹箫伴——女冠子

韵脚:上二十四緩

平仄:仄 仄 平 平 仄

拼音: wù yǐ bàn chuī xiāo

勿以吹箫伴释义

【勿】◎ 副词,不,不要:请~动手。~谓言之不预(不要说没有预先说过)。 典

【勿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文拂切,音物。《說文》勿,州里所建旗。象其柄,有三游,雜帛幅半異,所以趣民,故遽稱勿勿。《集韻》或作。又通作物。《周禮·春官·司常》九旗雜帛爲物。又《玉篇》非也。《廣韻》無也。《增韻》毋也。《韻會》莫也。《通志》勿,州里之旗也。而爲勿不之勿,借同音,不借義。《論語》非禮勿視。《朱註》勿者,禁止之辭。又《韻會》愨愛貌。《禮·祭義》勿勿諸其欲其饗之也。《註》猶勉勉也。又《六書正譌》事物之物,本只此字,後人加牛以別之。又《顏氏家訓篇》書翰稱勿勿,不知所由。或妄言此匆匆之殘缺者。及

【以】1. 用,拿,把,将:~一当十。~苦为乐。~身作则。~邻为壑。~讹传讹。~往鉴来。  2. 依然,顺,按照:~时启闭。物~类聚。  3. 因为:~人废言。勿~善小而不为。不~物喜,不~己悲。  4. 在,于(指时日):“子厚~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,年四十七”。  5. 目的在于:~待时机。~儆效尤。  6. 文言连词,与“而”用法相同:梦寐~求。  7. 用在方位词前,表明时间、方位、方向或数量的界限:~前。~内。  8. 用在动词后,类似词的后缀:可~。得~。  9. 古同“已”,已经。  10. 太

【以】〔古文〕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養里切,怡上聲。爲也。《論語》視其所以。又因也。《詩·邶風》何其久也,必有以也。《左傳·昭十三年》我之不共,魯故之以。《註》以魯故也。《列子·周穆王篇》宋人執而問其以。又用也。《論語》不使大臣怨乎不以。又《左傳·僖二十六年》凡師能左右之曰以。《易·師卦》能以衆正。又《詩·周頌》侯彊侯以。《註》彊民有餘力來助者,以閒民轉移執事者。又同已。《孟子》無以,則王乎。又古以與聲相通。《禮·燕禮》君曰:以我安。《註》猶與也。《魏書·李順傳》此年行師,當克以不。《韓愈·剝啄行》凡今之人,急名以官

【伴】1. 同在一起而能互助的人:伙~。~侣。  2. 陪同:~随。陪~。~和(hè)。~舞。~奏。~读(古代官名,中国宋代有南北院伴读,负责宗室子弟的教学,辽、金至明代,皆为亲王府官)。

【伴】《廣韻》蒲管切,盤上聲。侶也,依也,陪也。又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薄半切,盤去聲。義同。宋時有館伴使。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普半切,音判。《詩·大雅》伴奐爾游矣。《註》伴奐,閒暇意。又《韻補》叶皮變切,音卞。《楚辭·九章》衆駭遽以離心兮, 又何以爲此伴也。同極而異路兮,又何以爲此援也。援音是願。

【吹箫】1.吹奏箫管。《史记·周勃世家》:“勃以织薄曲为生,常为人吹簫给丧事。”唐杜牧《寄扬州韩绰判官》诗:“二十四桥明月夜,玉人何处教吹簫。”清钱谦益《偶读<史记>戏书纸尾》诗之二:“牘背千金狱始明,吹簫织薄可怜生。”2.用伍子胥吴市吹箫乞食事,谓乞食。唐虞世南《结客少年场行》:“吹簫入吴市,击筑游燕肆。”郁达夫《怀扬州》诗:“乱掷黄金买阿娇,穷来吴市再吹簫。”详“吴市吹簫”。3.汉刘向《列仙传·萧史》:“萧史者,秦穆公时人也,善吹簫,能致孔雀、白鹤於庭。穆公有女字弄玉好之,公遂以女妻焉。”后遂以“吹簫”为缔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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