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平 平 平 仄 仄 平 平
拼音: pèi líng yīn lái chán dé zuì
【配】1. 两性结合:~偶。~种(zhǒng)。 2. 相互分工合作:~合。~器。 3. 用适当的标准加以调和:~料。~制。~伍。~药。~色。~餐。 4. 有计划地分派、安排:~备。~置。~给(jǐ)。分~。搭~。 5. 把缺少的补足:~套。~乐(yuè )。装~。 6. 衬托,陪衬:~搭。~角儿(jué)。~殿。红花~绿叶。 7. 够得上:~得上。 8. 古代把罪人遣放到边远地区充军:~军。发~。刺~。
【配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滂佩切《韻會》滂沛切,音嶏。《說文》酒色也。又《玉篇》匹也,媲也,對也,當也,合也。《易·繫辭》廣大配天地,變通配四時。《書·君牙》對揚文武之光命追配于前人。又夫婦曰配偶。《易·蒙卦·納婦吉傳》婦者,配己而成德者也。《詩·大雅》天立厥配,受命旣固。又《增韻》侑也。《易·豫卦》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《禮·雜記》男子祔于王父則配。又《禮·禮器》齊人將有事于泰山,必先有事于配林。《註》配林,林名。又《韻會》流隸也。《王溥·五代會要》晉天福三年,左街從人韓延嗣徒二年半,刺面,配華州,
【陵】1. 大土山:山~。丘~。~谷迁变(简作“陵谷”)。 2. 高大的坟墓:~园。~墓。~寝。 3. 古同“凌”,侵犯,欺侮。
【陵】〔古文〕夌《唐韻》力膺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閭承切,音凌。《爾雅·釋地》大阜曰陵。《釋名》陵,崇也,體崇高也。《書·堯典》蕩蕩懷山襄陵。又《爾雅·釋丘》後高陵丘。《又》如陵陵丘。又東陵,地名。《書·禹貢》過九江,至于東陵。又《玉篇》冢也。《齊語》陵爲之終。《註》以爲葬也。又《玉篇》犯也。《廣韻》侮也,侵也。《易·賁象》永貞之吉,終莫之陵也。《書·畢命》以蕩陵德。《傳》陵,邈也。《禮·學記》不陵節而施之謂孫。《註》陵,躐也。又《荀子·宥坐篇》百仞之山,任負車登焉,何則陵遲故也。《註》王肅曰:陵遲,陂阤也。《史記
【因】1. 原故,原由,事物发生前已具备的条件:原~。~素。~果。病~。 2. 理由:~为(wéi )。~而。 3. 依,顺着,沿袭:~此。~之。~循(a.沿袭;b.迟延拖拉)。~噎废食。陈陈相~。
【因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於眞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伊眞切,音姻。《說文》从囗大。會意。《徐鍇曰》能大者,衆圍就之也。又仍也,襲也。《論語》殷因於夏禮。《孟子》爲高必因丘陵,爲下必因川澤。《書·堯典》日永星火,以正仲夏,厥民因。《註》析而又析也。《禮·禮器》因天事天,因地事地,因名山升中于天,因吉土以享帝于郊。又依也。《論語》因不失其親,亦可宗也。又托也。《孟子》時子因子而以告孟子。又由也。《鄒陽·上梁王書》夜光之璧,以暗投人於道,莫不按劒相眄者,無因至前也。又緣也。《傳燈錄》欲知前世因,今生受者是。欲知後世因
【来】1. 由另一方面到这一方面,与“往”、“去”相对:~回。~往。过~。归~。~鸿去燕(喻来回迁徙,不能在一地常住;亦喻书信来往)。 2. 从过去到现在:从~。向~。 3. 现在以后,未到的时间:~年。将~。~日方长。 4. 用在数词或数量词后面,表示约略估计:二百~头猪。 5. 做某个动作:胡~。 6. 用在动词前,表示要做某事:大家~动脑筋。 7. 用在动词后,表示做过(一般均可用“来着”):昨天他哭~。 8. 用在动词后,表示动作的趋向:上~。 9. 表示发生:暴风雨~了。 10. 在
【来】〔古文〕徠《廣韻》落哀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郞才切,賴平聲。至也,還也,及也。《禮·曲禮》禮尚往來。往而不來,非禮也。來而不往,亦非禮也。又《公羊傳·隱五年》公觀魚於棠,登來之也。《註》登讀爲得,齊人謂求得爲登來。又玄孫之子曰來孫。又麥名。《詩·周頌》貽我來牟。《前漢·劉向傳》作飴我釐麰。亦作。又呼也。《周禮·春官》大祝來瞽令臯舞。又姓。又《集韻》洛代切,音賚。撫其至日來。《孟子》放勳曰:勞之來之。又叶鄰奚切,音離。《詩·邶風》莫往莫來,悠悠我思。《素問》恬澹虛無,眞氣從之。精神守內,病安從來。又叶郞
【谗】◎ 在别人面前说陷害某人的坏话:~言。~害。~佞。进~。信~。
【得罪】ézui[offend]使人不快或怀恨;冒犯;获罪赵岂敢留璧而得罪于大王乎。——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适臣自杨最杨爵得罪后。——《明史·海瑞传》又得罪舅姑。——唐·李朝威《柳毅传》
【得罪】辠”。1.获罪。《书·康诰》:“凡民自得罪:寇攘姦宄,杀越人于货,暋不畏死,罔弗憝。”北齐颜之推《颜氏家训·省事》:“前代之所贵,而吾之所行也。以此得辠,甘心瞑目。”一本作“得罪”。唐杜甫《敬寄族弟唐十八使君》诗:“得罪永泰末,放之五溪滨。”《古今小说·杨八老越国奇逢》:“不隔数年,丁丞相得罪,贬做崖州司户。”2.冒犯,触怒。《孟子·离娄上》:“为政不难,不得罪於巨室。”宋王安石《上仁宗皇帝言事书》:“苟其财不足,而不能自称於流俗,则其婚丧之际,往往得罪於族人亲姻,而人以为耻矣。”《红楼梦》第三二回:“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