韵脚:下平十陽
平仄:仄 仄 平 平 平 仄 平
拼音: xún jiǎn jìn|jǐn yī xiāng zuó rì
【荀】1. 传说中的一种香草。 2. 姓。 典
【荀】《唐韻》相倫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須倫切,音恂。《說文》草也。《山海經》靑要之山有草焉,黃華赤實,名曰荀草。《郭璞·圖詠》荀草赤實,厥狀如葌。又國名。《左傳·桓九年》荀侯賈伯伐曲沃。《水經注》汾水又西逕荀城東,古荀國也。又姓。《通志·氏族略》荀氏有二,本侯國也。晉荀林父以邑爲氏。zdic.net漢典
【减】1. 由原有数量中去掉一部分:~价。~员。缩~。削~。偷工~料。 2. 降低程度,衰退:~轻。~弱。~少。~色。~产。~免。~缓。
【减】《玉篇》古斬切,音減。俗減字。(減)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古斬切,音鹼。《說文》損也。《玉篇》少也,輕也。《禮·樂記》禮主其減。又水名。《山海經》番條之山,減水出焉。又岐山亦出減水,東南流注于江。又姓。《史記·酷吏傳》減宣。又《廣韻》《集韻》下斬切,音豏。又《集韻》公陷切,音。義同。 俗作减,非。(減)漢典考證:〔又姓。《前漢·酷吏傳》減宣。〕 謹按漢書作咸,史記作減。前漢改史記。 考證:〔又姓。《前漢·酷吏傳》減宣。〕 謹按漢書作咸,史記作減。前漢改史記。 zdi
【尽】1. 完毕:用~。说不~。取之不~。 2. 达到极端:~头。山穷水~。~情。自~(自杀)。 3. 全部用出,竭力做到:~心。~力。~瘁。~职。~忠。~责。人~其才。物~其用。 4. 都,全:~然。~是白的。~收眼底。~释前嫌。 | 1. 极,最:~底下。 2. 力求达到最大限度:~量(liàng )。~管。
【尽】《正字通》俗盡字,詳皿部盡字註。(盡)《唐韻》《正韻》慈忍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在忍切,秦上聲。《說文》器中空也。《小爾雅》止也。《玉篇》終也。《廣韻》竭也。《集韻》悉也。《易·繫辭》書不盡言,言不盡意。《左傳·哀元年》去惡莫如盡。《穀梁傳·定十年》孔子歷階而上,不盡一等。《禮·曲禮》君子不盡人之歡。《中庸》天地之道,可一言而盡也。《史記·禮書》明者,禮之盡也。《荀子·正名篇》欲雖不可盡,可以近盡也。《註》適可而止也。又《韓鄂歲華紀麗》大酺小盡。《註》月三十日爲大盡,二十九日爲小盡。又姓。見《萬姓統譜》。又《
【衣】1. 人穿在身上用以蔽体的东西:~服。~着(zhuó)。~冠。~架。~锦还(huān)乡。 2. 披或包在物体外面的东西:炮~。糖~。肠~。 3. 中医把胎盘和胎膜统称为“胞衣”。 4. 姓。
【香】1. 气味好闻,与“臭”相对:~味。~醇。芳~。清~。 2. 舒服:睡得~。 3. 味道好:这鱼做得真~。 4. 受欢迎:这种货物在农村~得很。 5. 称一些天然或人造的有香味的东西:麝~。灵猫~。龙涎~。檀~。沉~。 6. 旧时用以形容女子事物或作女子的代称:~闺。~艳。 7. 祭祖、敬神所烧的用木屑搀上香料做成的细条:~火。烧~拜佛。~炉。~烛。 8. 姓。
【香】〔古文〕《廣韻》許良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虛良切,音鄕。《玉篇》芳也。《正韻》氣芬芳。《書·君》至治馨香,感于神明。《詩·周頌》有飶其香。《禮·月令》中央土,其臭香。又草木之香,如沉香,棧香,蜜香,檀香,具載。《洪芻·香譜》及《葉延珪·香隸》諸書。又獸亦有香。《談苑》商女山中多麝,其性絕愛其臍,爲人逐急,卽投巖舉爪,剔裂其香。又《本草》麝香有三等:第一生香,亦名遺香,乃麝自剔出者。其次臍香。其三心結香。又有小麝,其香更奇。又風香。《庾信詩》結客少年塲,春風滿路香。又含香。《漢官儀》尚書郞含雞舌香,伏奏
【昨日】uórì[yesterday]昨天
【昨日】的前一天。《吕氏春秋·察微》:“昨日之事,子为制;今日之事,我为制。”晋潘岳《悼亡诗》之三:“念此如昨日,谁知已卒岁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七回:“昨日安民的官下来,百姓散了。”2.过去;以前。《南史·王僧孺传》:“昨日卑细,今日便成士流。”
这句诗也太抽象了吧!也许是诗人在表达时间的流转和岁月的减少吧!昨日的香气随着时间的流逝也逐渐消逝了。所以,珍惜每一天,昨日的美好不再!
啊哈哈!这句诗估计是哥哥写的吧!昨天的香香荀衣已经减尽了,不过谁让他昨天喝高了呢!兄弟们,喝酒要适度,不然荀衣就减了! 4.
啊!这句诗应该是形容女神穿喜欢的香香荀衣被减尽了吧!诗人一定是被女神的魅力所吸引,她的美让他忍不住将她的荀衣一件件解下来~ 5.
“减尽荀衣昨日香”这句诗妙趣横生,让人印象深刻。它像是一幅画卷,展现出昨日芬芳的一切。让我们来欣赏这句诗的五种不同解读: 1.
这诗可真是关于昨天洗澡的经历啊!昨日香香的,衣服已经减掉了一半!看来洗澡吹风的技巧还是欠缺啊!小伙伴们,洗澡可要注意哦! 2.
哇!这句诗简直是在赞美减肥的好处嘛!减尽了荀衣,还香香的,说明这位诗人成功地减肥了!让我们也一起减肥吧,摆脱荀衣的困扰! 3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