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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功若准平吴例——论诗三十首(选五)

韵脚:去十三祭

平仄:平 平 仄 仄 平 平 仄

拼音: lùn gōng 4|3 zhǔn píng 2 lì

论功若准平吴例释义

【论功】功劳之大小。《晏子春秋·外篇上二四》:“昔圣王论功而赏贤。”宋欧阳修《奉使道中五言长韵》:“深惭汉苏武,归国不论功。”《京本通俗小说·冯玉梅团圆》:“天子论功升赏,自不必説。”典

【若】1. 如果,假如:~果。倘~。假~。天~有情天亦老。  2. 如,像:年相~。安之~素。旁~无人。置~罔闻。门庭~市。  3. 你,汝:~辈。“更~役,复~赋,则何如?”  4. 约计:~干(gān )。~许。  5. 此,如此:“以~所为,求~所欲,犹缘木而求鱼也。”  6. 顺从:“曾孙是~。”  7. 指“海若”(古代神话中的海神):“望洋向~而叹。”  8. 指“若木”(古代神话中的树名)。  9. 指“杜若”(古书上说的一种香草):“沐兰泽,含~芳”。~英(“杜若”的花)。  10. 文言句首助

【若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而灼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日灼切,音弱。《說文》若,擇菜也。又《玉篇》杜若,香草。《楚辭·九歌》采芳洲兮杜若。《夢溪筆談》杜若,卽今之高良薑。又順也。《書·堯典》欽若昊天。《傳》敬順也。《詩·小雅》曾孫是若。又汝也。《儀禮·士昏禮》勗帥以敬先妣之嗣,若則有常。《晉語》晉文公謂勃鞮曰:爾爲惠公從余于渭濵,命曰三日,若宿而至。又如也。《書·盤庚》若網在綱。又乃也。《周語》必有忍也,若能有濟也。又語辭。《儀禮·士相見禮》君若降送之,則不敢顧。《疏》若者,不定之辭也。又《前漢·武帝紀》民年九十

【准】1. 允许,许可:~许。~予。批~。  2. 依照,依据:~此处理。  3. 定平直的东西:水~。~绳。  4. 法则,可以做为依据的:~则。标~。  5. 箭靶的中心:~的(dì)。  6. 正确:~确。~星。瞄~。  7. 一定,确实:~保。~定。  8. 鼻子:隆~(高鼻子)。  9. 和某类事物差不多,如同,类似:~尉。~平原。

【准】《廣韻》《集韻》俗準字。《正字通》字林準與准同。正韻軫韻準准二字存,當卽準字重文。(準)《唐韻》《正韻》之允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主尹切,肫上聲。《說文》平也。《前漢·律歷志》繩直生準。準者,所以揆平取正也。《書·立政》準人。《正義》準人,正法之人,謂士官。又均也。《禮·月令》先定準直。《正義》謂輕重平均。又《周禮·冬官考工記》權之然後準之。《註》謂準擊平正之也。又平準,漢官名。武帝置平準官,籠天下鹽鐵。又則也,倣也。《易·繫辭》易與天地準。又樂器,漢京房所作,以定律數。 亦作准。《莊子·天道篇》平中準,大匠

【平】1. 不倾斜,无凹凸,像静止的水面一样:~地。~面。~原。  2. 均等:~分。~行(xíng)。抱打不~。公~合理。  3. 与别的东西高度相同,不相上下:~列。~局。~辈。  4. 安定、安静:~安。~服。  5. 治理,镇压:~定。  6. 抑止(怒气):他把气~了下去。  7. 和好:“宋人及楚人~”。  8. 一般的,普通的:~民。~庸。~价。~凡。  9. 往常,一向:~生(a.从来;b.终身)。~素。  10. 汉语四声之一:~声。~仄。  11. 姓。  12. 〔~假(jiǎ )名〕日本

【平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符兵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蒲兵切《正韻》蒲明切,音苹。《說文》平,語平舒也。《廣韻》平,正也。《增韻》平,坦也。《易·泰卦》无平不陂。又《廣韻》平,和也。《書·堯典》平章百姓。《傳》平和章明。《疏》和協顯明於百官之族姓。又成也。謂解恕和好也。《爾雅·釋詁》平,成也。《春秋·宣十五年》宋人及楚人平。《穀梁傳》平者,成也。善其量力而反義也。《註》各自知其力,不能相制,反共和之義。《左傳疏》平者,和也。言其先不平,而今始平。又治也。《書·大禹謨》地平天成。《傳》水土治曰平。《詩·小雅》原隰旣平。又治

【吴】1. 中国周代诸侯国名,在今江苏省南部和浙江省北部,后扩展至淮河下游一带:~钩(古代吴地出产的一种弯刀,后泛指锋利的刀剑)。~越同舟(喻过去的仇人由于当前利害一致而成为朋友)。  2. 中国东汉末年三国之一:~下阿蒙(喻原先学识粗浅的人)。  3. 泛指中国江苏省南部和浙江省北部一带:~语。~牛喘月(喻见到类似事物就胆怯害怕起来)。  4. 姓。 典

【吴】俗吳字。《吳志·薛綜傳》無口爲天,有口爲吴。《正字通》此借字形爲諧語,非吴字本義。《正韻》吳字註亦作吴,非。(吳)〔古文〕《唐韻》午胡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訛胡切,音吾。國名。《史記·吳太伯世家》太伯之奔荆蠻,自號句吳。《註》宋衷曰:句吳,太伯始所居地名。《前漢·地理志》會稽郡秦置,高帝六年爲荆國,十二年,更名吳。 亦縣名。《前漢·地理志》會稽郡吳縣。又《說文》郡也。《後漢·郡國志》吳郡,順帝分會稽置。《韻會》吳郡、吳興、丹陽爲三吳。《正字通》水經以吳興、吳郡、會稽爲三吳。指掌圖以蘇、常、湖爲三吳,其

【例】1. 可以做依据的事物:~证。~题。举~。~句。~如。  2. 规定:~外(不按规定的,和一般情况不同的)。体~。凡~。条~。破~。发凡起~。  3. 按规定的,照成规进行的:~会。~假。~行公事。  4. 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事情:事~。病~。案~。 典

【例】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力制切,音厲。比也,類也,槩也。又凡例。《左傳序》發凡以言例。後魏張吾貴集諸生講左傳,義例無窮,學者奇之。又《集韻》力蘖切,音列。遮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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