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平 平 平 平 平 仄 平
拼音: liǎo|le shā bù|fǒu jiǎng hé zéi chén
【了】1. 明白,知道:明~。一目~然。 2. 完结,结束:完~。~结。 3. 在动词后,与“不”、“得”连用,表示可能或不可能:看不~。办得~。 4. 与“得”、“不得”前后连用,表示异乎寻常或情况严重:那还~得! | 1. 放在动词或形容词后,表示动作或变化已经完成:写完~。 2. 助词,用在句子末尾或句中停顿的地方,表示变化,表示出现新的情况:刮风~。
【了】《唐韻》盧鳥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郞鳥切《正韻》盧皎切,聊上聲。《增韻》決也。《廣韻》慧也,曉解也。《後漢·孔融傳》融年十二聰慧。煒曰:小而了了,大未必奇。又《宋書·戴法興傳》彭城王覓一了了令史,得法興使爲之。又訖也,畢也。《晉書·傅毅傳》天下大器,非可稍了,而相觀每事欲了,生子癡了官事,官事未易了也。《杜甫詩》岱宗夫如何。齊魯靑未了。又《揚子·方言》了,快也。秦曰了。又秦吉了,鳥名。《仇池筆記注》似鸚鵡,腦有肉冠,能言笑。
【杀】1. 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:~生。~敌。~鸡取卵。~一儆百。 2. 战斗,搏斗:~出重围。 3. 消减:~风景。 4. 药物等刺激身体感觉疼痛:肥皂水~了眼睛。 5. 收束:~价。~尾。 6. 勒紧,扣紧:~车。 7. 用在动词后,表示程度深:笑~人。恨~。 典
【杀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所八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山戛切,音煞。《說文》戮也。《周禮·春官》內史掌王之八柄之法,以詔王治。五曰殺。《疏》太宰有誅無殺。此有殺無誅者,誅與殺相因,見爲過不止,則殺之也。又《秋官》掌戮,掌斬殺賊諜而搏之。《註》斬以鈇鉞,殺以刀刃。又《爾雅·釋詁》殺,克也。《郭註》隱元年公羊傳曰:克之者何,殺之也。又獲也。《禮·王制》天子殺,則下大綏。諸侯殺,則下小綏。大夫殺,則止佐車。《註》殺,獲也。又同死。《孟子》凶年不能殺。又忘也。《莊子·大宗師》殺生者不死。《註》李軌云:殺,猶亡也。亡生者不
【不】1. 副词。 2. 用在动词、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,构成形容词:~去。~多。~法。~料。~材(才能平庸,常用作自谦)。~刊(无须修改,不可磨灭)。~学无术。~速之客。 3. 单用,做否定性的回答:~,我不知道。 4. 用在句末表疑问:他现在身体好~? | ◎ 古同“否”,不如此,不然。
【不】〔古文〕《韻會》《正韻》逋沒切,補入聲。不然也,不可也,未也。《禮·曾子問》葬引至于堩,日有食之,則有變乎,且不乎。又《周禮·夏官》服不氏,掌養猛獸而敎擾之。《註》服不服之獸者。又《廣韻》《韻會》分物切。與弗同。今吳音皆然。又《韻會》俯九切,音缶。與可否之否通。《說文》鳥飛上翔,不下來也。从一,一猶天也。象形。又《玉篇》甫負切《廣韻》甫救切,缶去聲。義同。又《廣韻》甫鳩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方鳩切,音浮。夫不,也。亦作鳺鴀。《爾雅·釋鳥》其鳺鴀。《郉疏》陸璣云:今小鳩也。一名鳩,幽州人或謂鷱鴡,梁宋閒
【讲和】iǎnghé[settleadispute]彼此和解,不再打仗或争执
【讲和】战双方谈判和平。《新唐书·张说传》:“始为相时,帝欲事吐蕃,説密请讲和以休息鄣塞。”清侯朝宗《太子丹论》:“宋之亡也,秦檜、汤思退之流,日以挑衅之説,挟持杀戮天下之谋臣战将,始终以讲和误其国。”茅盾《右第二章》二:“这又是一个钟头没有听得响声了,也许今天就讲和,--英国或是美国领事出来调停,不打了,也是很可能的。”2.指人与人和解。《新唐书·顾彦朗传》:“敬瑄诬劾彦朗擅兴兵掠西境。僖宗下詔申晓讲和,乃得到军。”明李贽《与友人书》:“我欲託晋老作一书与偶愚,专专劝其回心讲和为佳。”许杰《惨雾》:“﹝加启﹞走
【贼臣】奸臣;乱臣。《管子·权修》:“杀不辜而赦有罪,则国不免於贼臣矣。故夫爵服贱,禄赏轻,民閒其治,贼臣首难,此谓败国之教也。”《史记·蒙恬列传》:“及王能治国,有贼臣言:‘周公旦欲为乱久矣,王若不备,必有大事。’”唐武则天《臣轨》卷上:“五曰专权擅威,持操国事以为轻重,於私门成党以富其家,又復增加威权,擅矫主命,以自贵显,如此者贼臣也。”清谭嗣同《致梁启超书》之三:“我圣上之命,悬於太后、贼臣之手,嗣同死矣!嗣同之死毕矣!”2.对敌寇之臣的贬称。清阎尔梅《绝贼臣胡谦光》诗:“贼臣不自量,称予是故人,敢以书招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