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仄 平 仄 平
拼音: zuì qí|jī shè zé|zhài
【罪】1. 犯法的行为:犯~。~人。认~。有~。~恶。~名。~魁。~行。~证。~责。~孽(迷信的人认为应受到报应的罪恶)。~不容诛。 2. 过失,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:功~。~愆。~尤(“尤”,过失,罪过)。归~于人。 3. 刑罚:判~。畏~。待~。请~。 4. 苦难,痛苦:受~。
【罪】〔古文〕辠《廣韻》徂賄切《集韻》粗賄切,音。《說文》捕魚竹罔。《易·解卦》君子以赦過宥罪。《書·大禹謨》罪疑惟輕。
【其】1. 第三人物代词,相当于“他(她)”、“他们(她们)”、“它(它们)”;“他(她)的”、“他们(她们)的”、“它(们)的”:各得~所。莫名~妙。三缄~口。独行~是。自食~果。 2. 指示代词,相当于“那”、“那个”、“那些”:~他。~余。~次。文如~人。名副~实。言过~实。 3. 那里面的:~中。只知~一,不知~二。 4. 连词,相当于“如果”、“假使”:“~如是,熟能御之?” 5. 助词,表示揣测、反诘、命令、劝勉:“~如土石何?” 6. 词尾,在副词后:极~快乐。大概~。 | ◎ 〔郦食(
【其】〔古文〕丌亓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渠之切《正韻》渠宜切,音碁。《韻會》指物之辭。《易·繫辭》其旨遠,其辭文。《詩·大雅》其在于今。又助語辭。《書·西伯戡黎》今王其如台。《詩·周南》灼灼其華。《玉篇》辭也。又姓。《韻會》漢陽阿侯其石。又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居之切,音姬。《韻會》語辭。《書·微子》若之何其。《詩·小雅》夜如何其。又人名。《史記·酈生傳》酈生食其者,留高陽人也。《註》正義曰:酈食其,三字三音,讀曆異幾。《前漢·楚元王傳》高祖使審食其留侍太上皇。《註》師古曰:食音異,其音基。又山名。《前漢·
【赦】◎ 免除和减轻刑罚:~书。~令。~免。~恕。大~。特~。十恶不~。罪在不~。 典
【赦】〔古文〕《廣韻》始夜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式夜切,音。《說文》置也,釋也。或从亦作。《廣韻》赦,宥也。《易·解卦》君子以赦過宥罪。《書·湯誓》罔有攸赦。又《呂》五之疑有赦。《周禮·秋官·司刺》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。《註》赦,舍也。《前漢·法志》三赦,一曰幼弱,二曰老眊,三曰惷愚。又姓。《說苑》趙子臣赦厥。又通作舍。《前漢·朱博傳》常不舍。又《集韻》測革切。本作敕。擊馬也。又《韻補》叶詩戈切。《韓愈·東方朔詩》羣仙急乃言,百犯庸不科。向觀睥睨處,事在不可赦。○按詩戈切,吳才老讀。漢典考證:〔《前漢·法
【责】1. 责任,分(fèn)内应做的事:~任。尽~。负~。职~。专~。~无旁贷。 2. 要求:~求。~令。~成。 3. 指摘过失:求全~备。~怪。斥~。~罚。谴~。 4. 质问,诘(jié)问:~问。~难。~让。 5. 旧指为了惩罚而打:鞭~。杖~。 | ◎ 古同“债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