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仄 平 仄 仄 仄 平
拼音: liǎo|le wǒ dé|děi|de xiàn lìng běn chǔ
【了】1. 明白,知道:明~。一目~然。 2. 完结,结束:完~。~结。 3. 在动词后,与“不”、“得”连用,表示可能或不可能:看不~。办得~。 4. 与“得”、“不得”前后连用,表示异乎寻常或情况严重:那还~得! | 1. 放在动词或形容词后,表示动作或变化已经完成:写完~。 2. 助词,用在句子末尾或句中停顿的地方,表示变化,表示出现新的情况:刮风~。
【了】《唐韻》盧鳥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郞鳥切《正韻》盧皎切,聊上聲。《增韻》決也。《廣韻》慧也,曉解也。《後漢·孔融傳》融年十二聰慧。煒曰:小而了了,大未必奇。又《宋書·戴法興傳》彭城王覓一了了令史,得法興使爲之。又訖也,畢也。《晉書·傅毅傳》天下大器,非可稍了,而相觀每事欲了,生子癡了官事,官事未易了也。《杜甫詩》岱宗夫如何。齊魯靑未了。又《揚子·方言》了,快也。秦曰了。又秦吉了,鳥名。《仇池筆記注》似鸚鵡,腦有肉冠,能言笑。
【我】◎ 自称,自己,亦指自己一方:~们。~见(我自己的看法)。~辈。~侪(我们)。自~。~盈彼竭。
【我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五可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語可切,俄上聲。《說文》施身自謂也。《廣韻》已稱也。又稱父母國曰我,親之之詞。《春秋·隱八年》我人祊。又姓。古賢人,著書名我子。又《說文》或說我,頃頓也。○按頃頓,義與俄同。然字書從無作俄音者,存考。又《韻補》叶與之切,音台。《揚子·太經》出我入我,吉凶之魁。《註》我音如台小子之台。又叶阮古切,音五。《張衡·鮑德誄》業業學徒,童蒙求我。濟濟京河,實爲西魯。,篆文我。
【得】1. 获取,接受:~到。~失。~益。~空(kòng)。~便。~力。~济。心~。 2. 适合:~劲。~当(dàng )。~法。~体。 3. 满意:~意。扬扬自~。 4. 完成,实现:饭~了。~逞。~志(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)。 5. 可以,许可:不~随地吐痰。 6. 口语词(a.表禁止,如“~了,别说了”;b.表同意,如“~,就这么办”)。 | 1. 必须,须要:可~注意。 2. 极舒服,极适意: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,就~了。 | 1.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:要不~。拿~起来。 2.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
【得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《正韻》多則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的則切,音德。《說文》行有所得也。《玉篇》獲也。《韻會》凡有求而獲皆曰得。又賦受亦曰得。《易·乾卦》知得而不知喪。《禮·曲禮》臨財毋苟得。《左傳·定九年》凡獲器用曰得,得用焉曰獲。《孟子》求則得之。又貪也。《論語》戒之在得。又《韻會》與人契合曰相得。《王褒·聖主得賢臣頌》聚精會神,相得益章。又得得,唐人方言,猶特地也。《全唐詩話》貫休入蜀,以詩投王建曰:一瓶一鉢垂垂老,千水千山得得來。又叶都木切,音篤。《老子·道德經》罪莫大於可欲,禍莫大於不知足,咎莫大於欲得
【县令】◎县令xiànlìng[countymagistrate]官名,旧时一县的行政长官今之县令。——《韩非子·五蠹》会县令摄篆。——清·邵长蘅《青门剩稿》县令遣媒。——《玉台新咏·古诗为焦仲卿妻作》
【县令】高名令闻。《庄子·外物》:“饰小説以干县令,其於大达亦远矣。”成玄英疏:“县,高也。夫修饰小行,矜持言説,以求高名令问者,必不能大通於至道。”一县之行政长官。周有县正,掌县之政令。春秋时县邑之长称宰、尹、公、大夫,其职同。秦汉县万户以上者称令,不及万户者称长。晋隋因之。唐时县置令,县有赤、畿、望、紧、上、中、下七等,不分令长。宋因唐制,其京朝官任县令职者,称知某县事。元县置达鲁花赤,以县尹为副。明清称知县。辛亥革命后改为县知事。后称县长。《韩非子·八经》:“县令,约其辟吏。”《史记·司马相如列传》:“至蜀
【本处】1.此地,此处。《宋史·兵志三》:“如本处别无军分指挥,即配邻近州、府、军、监指挥收管。”《清平山堂话本·柳耆卿诗酒玩江楼记》:“本处有一美丽歌妓,姓周,小字月仙。”2.犹出处。清黄宗羲《万祖绳七十寿序》:“塲屋气息,不用力古作,而更窜易於时文;不订经史本处,而求故事於时文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