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仄:平 仄 平 仄 平 平
拼音: qīn|qìng wǒ chéng yào|yāo qiǎng bī
【亲】1. 有血统或夫妻关系的:~属。~人。~缘。双~(父母)。~眷。 2. 婚姻:~事。 3. 因婚姻联成的关系:~戚。~故。~邻。~朋。 4. 称呼同一地方的人:乡~。 5. 本身,自己的:~睹。~聆。~笔。 6. 感情好,关系密切:~密。相~。~睦。~疏。 7. 用嘴唇接触表示喜爱:~吻。 | ◎ 〔~家〕夫妻双方的父母彼此的关系或称呼(“家”读轻声)。
【我】◎ 自称,自己,亦指自己一方:~们。~见(我自己的看法)。~辈。~侪(我们)。自~。~盈彼竭。
【我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五可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語可切,俄上聲。《說文》施身自謂也。《廣韻》已稱也。又稱父母國曰我,親之之詞。《春秋·隱八年》我人祊。又姓。古賢人,著書名我子。又《說文》或說我,頃頓也。○按頃頓,義與俄同。然字書從無作俄音者,存考。又《韻補》叶與之切,音台。《揚子·太經》出我入我,吉凶之魁。《註》我音如台小子之台。又叶阮古切,音五。《張衡·鮑德誄》業業學徒,童蒙求我。濟濟京河,實爲西魯。,篆文我。
【成】1. 做好,做完:~功。完~。~就。~事。~交。~立。~婚。~仁(儒家主张的成就仁德)。~人之美。玉~其事。 2. 事物发展到一定的形态或状况:~形。~性。~人。自学~才。蔚然~风。 3. 变为:长~。变~。 4. 可以,能行:~,就这么办。 5. 称赞人能力强:他办事麻利,真~。 6. 够,达到一定数量:~年累(lěi )月。 7. 已定的,定形的:~规。~俗。~见。~例。~竹在胸。 8. 十分之一:增产三~。 9. 平定,讲和:“会于稷,以~宋乱”。 10. 姓。
【成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是征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時征切,音城。《說文》就也。《廣韻》畢也。凡功卒業就謂之成。又平也。《周禮·地官·調人》凡過而殺傷人者,以民成之。《疏》成,平也。非故心殺傷人,故共鄕里和解之也。《詩·大雅》虞芮質厥成。又《左傳·隱六年》鄭人來輸平。《公羊傳》輸平猶墮成也。《文七年》惠伯成之。又終也。凡樂一終爲一成。《書·益稷》簫韶九成。《儀禮·燕禮》笙入三成。《註》三成謂三終也。又善也。《禮·檀弓》竹不成用。《註》成,猶善也。又《周禮·天官·大宰》八灋五曰官成。註官成,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。又
【要】1. 索取:~账。~价。 2. 希望,想:~强。~好。 3. 请求:她~我给她读报。 4. 重大,值得重视的:重~。~人。~领。纲~。~言不烦。 5. 应该,必须:须~。 6. 将(jiāng):将~。快~。 7. 如果,倘若:~是。 8. 表选择:~么。~不。~不然。 | 1. 求,有所倚仗而强求:~求。~挟。 2. 古同“腰”。 3. 古同“邀”,中途拦截。 4. 古同“邀”,约请。 5. 姓。 典
【要】〔古文〕《唐韻》於霄切《集韻》《韻會》伊消切,音邀。《博雅》約也。《論語》久要不忘平生之言。《註》久要,舊約也。《左傳·哀十四年》使季路要我,吾無盟矣。又求也。《孟子》脩其天爵,以要人爵。又也。《詩·魏風》要之襋之,好人服之。又會也。《禮·樂記》要其節奏。《註》要,猶會也。《釋文》要,一遙反。又《廣韻》勒也。又劫也。《前漢·文帝紀》上自欲征匈奴,羣臣諫不聽,皇太后固要,上乃止。又劾也,察也。《周禮·秋官·鄕士》異其死之罪而要之。《疏》要,劾實也。《書·康誥要囚傳》要察囚情,得其辭以斷獄。又衞圻之外,謂之要
【强逼】◎强逼qiǎngbī[force;compel]强迫;逼迫
【强逼】犹强迫。《三国志·蜀志·王连传》:“先主起事葭萌,进军来南,连闭门不降,先主义之,不强偪也。”强迫,逼迫。《晋书·隐逸传·郭翻》:“人性各有长短,焉可强逼?”宋郭彖《睽车志》卷三:“悦常私悦田路分之女,强逼与乱。”清李渔《玉搔头·情试》:“不可用势强逼,若还逼出事来,就是你们的干係了。”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《辛亥革命·四川铁路案档案》:“十月初七黎明,有队官兵丁等持械入室,情形悖叛,语多强逼。”赵树理《邪不压正》:“他既然是共产党员,又是支部委员,又是农会主任,为什么白天斗了人家,晚上就打发小旦去强逼人家的